August 2026
台湾《外送员权益保障及外送平台管理法》及其相关子法正式施行(下): 外送平台申诉制度及外送服务契约之终止
《外送员权益保障及外送平台管理法》(下称「外送专法」)于2026年7月21日开始施行的同时,劳动部透过〈外送员权益保障及外送平台管理法施行细则〉(下称「外送专法施行细则」)、〈外送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下称「外送服务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以及〈外送员终止外送服务契约经济补偿办法〉(下称「外送员终止契约经济补偿办法」),明定外送平台应建立内部申诉制度,以及终止外送服务契约时外送平台和外送员间之权利义务。以下择要说明之:
一、 外送平台应建立申诉制度
(一) 公告申诉制度,并记明于外送服务契约
1. 公开揭示之内容
外送平台必须就申诉的受理单位、处理流程,处理时间、回复方式及申诉成立后的补偿措施等内容,进行公开揭示(外送专法第9条第2项)。
2. 申诉处理时间之限制
外送平台公告的申诉处理时间,如非属终止外送服务契约之事项,最长为受理申诉之次日起21天;如属终止外送服务契约之事项,则最长为受理申诉之次日起40天(外送专法施行细则第11条)。
3. 契约应记载申诉流程相关事项
外送平台除须公告申诉制度之外,也必须在外送服务契约中,记载得申诉事项、申诉管道、申诉提出方式及期限、申诉处理流程、申诉处理时间及回复方式(外送专法第4条第2项、外送服务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第4点)。
(二) 申诉受理范围
外送平台应该建立申诉制度,以供外送员就以下争议进行申诉(外送专法第9条第1项):
1. 报酬给付:外送平台提供报酬之金额、计算方式及给付时间;
2. 外送员权益事项:外送平台对外送员停权、终止外送服务契约或其他对外送员之不利决定;
3. 外送服务争议:外送员与外送平台合作店家或消费者间,就外送服务发生之争议。
(三) 应成立独立小组处理外送平台终止外送服务契约之外送员申诉
外送平台得自己组成独立处理小组,或是委由非营利组织处理外送员因遭外送平台终止外送服务契约而提出之申诉(外送专法施行细则第12条第1项)。惟应遵守以下申诉处理程序规定:
1. 人员组成及公开名册:
独立处理小组之人员至少三人,其中一名成员需为工会代表,其余成员则为与外送平台无利害关系的外部专家学者,并且需具备劳动法或平台产业实务之专业(外送专法第9条第4项)。此外,平台需公开小组成员名册(外送专法施行细则第12条第3项)。
2. 会议审议:
外送员因遭外送平台终止外送服务契约而提出之申诉,需由独立处理小组召开之会议审议(外送专法第9条第4项)。外送平台如无正当理由,应尊重会议审议之外送员申诉成立决定(外送专法施行细则第12条第2项)。
二、 外送平台对外送员终止外送服务契约之程序
(一) 外送平台得终止外送服务契约之法定事由
依外送专法第7条第1项,外送员如于提供外送服务期间,严重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性骚扰防治法、跟踪骚扰防制法、刑法、交通法规、食品安全卫生法规或外送服务契约时,外送平台得终止与外送员间的外送服务契约。
(二) 外送平台终止外送服务契约之程序
1. 行使终止权之期限:应于知有终止事由或损害结果之日起30内终止(外送专法施行细则第10条第1项)。
2. 叙明理由:外送平台应叙明完整、简明且可理解之理由并予以举证(外送专法第7条第2项)。
3. 应提供外送员向外送平台提出申诉的机会(外送专法第7条第2项)。
三、 外送员对外送平台终止外送服务契约之程序
外送员在符合法定终止事由时,亦得终止与外送平台间的外送服务契约,并得向外送平台请求经济补偿,以下分别就法定终止事由、行使终止权之期限、经济补偿与其给付期限说明之。
(一) 法定终止事由:
当外送平台有以下情形且有导致外送员受到损害的可能时,外送员得终止外送服务契约(外送专法第8条第1项):
1. 外送平台违反本法或其他法令规定;
2. 外送平台违反外送服务契约;
3. 外送平台与外送员订立外送服务契约时有虚伪的意思表示,导致外送员误信。
(二) 行使终止权之期限:
外送员应于知悉外送平台具有上述法定终止外送服务契约之事由或损害结果之日起30内,向外送平台为终止外送服务契约之意思表示(外送专法第8条第2项)。
(三) 经济补偿:
外送员依外送专法第8条第1项终止外送服务契约时,外送平台应依外送员之服务年资,一次给付最高6个月的平均报酬作为经济补偿(外送员终止契约经济补偿办法第2条第1项)。
1. 经济补偿之给付基准:
外送员之服务年资每满1年得主张1/2个月之平均报酬;未满1年则依比例发给(外送员终止契约经济补偿办法第2条第1项)。
2. 服务年资之计算:
依外送服务契约成立之日起至终止之日止外送员实际提供服务之总时数,除以每日8小时,再除以每年工作日245日(外送员终止契约经济补偿办法第2条第2项)。
3. 平均报酬之计算(外送员终止契约经济补偿办法第2条第3项):
(1) 提供外送服务满6个月之外送员:依契约终止之日前6个月的总报酬除以6计之;
(2) 提供外送服务未满6个月的外送员:依服务期间总报酬除以服务期间日数,再乘以30,并采取无条件进位法至整数为止。
(四) 经济补偿给付期限:
外送平台需于外送员依外送专法第8条第1项终止外送服务契约后60日内,发给外送员经济补偿。
在外送专法与其相关子法施行后,外送平台的法遵成本提高,但同时也能透过内部申诉制度及时发现、解决外送平台在法令遵循上的风险。外送平台业者宜尽快建立申诉制度,并更新与外送员间的外送服务契约内容,以符合法令要求。
一、 外送平台应建立申诉制度
(一) 公告申诉制度,并记明于外送服务契约
1. 公开揭示之内容
外送平台必须就申诉的受理单位、处理流程,处理时间、回复方式及申诉成立后的补偿措施等内容,进行公开揭示(外送专法第9条第2项)。
2. 申诉处理时间之限制
外送平台公告的申诉处理时间,如非属终止外送服务契约之事项,最长为受理申诉之次日起21天;如属终止外送服务契约之事项,则最长为受理申诉之次日起40天(外送专法施行细则第11条)。
3. 契约应记载申诉流程相关事项
外送平台除须公告申诉制度之外,也必须在外送服务契约中,记载得申诉事项、申诉管道、申诉提出方式及期限、申诉处理流程、申诉处理时间及回复方式(外送专法第4条第2项、外送服务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第4点)。
(二) 申诉受理范围
外送平台应该建立申诉制度,以供外送员就以下争议进行申诉(外送专法第9条第1项):
1. 报酬给付:外送平台提供报酬之金额、计算方式及给付时间;
2. 外送员权益事项:外送平台对外送员停权、终止外送服务契约或其他对外送员之不利决定;
3. 外送服务争议:外送员与外送平台合作店家或消费者间,就外送服务发生之争议。
(三) 应成立独立小组处理外送平台终止外送服务契约之外送员申诉
外送平台得自己组成独立处理小组,或是委由非营利组织处理外送员因遭外送平台终止外送服务契约而提出之申诉(外送专法施行细则第12条第1项)。惟应遵守以下申诉处理程序规定:
1. 人员组成及公开名册:
独立处理小组之人员至少三人,其中一名成员需为工会代表,其余成员则为与外送平台无利害关系的外部专家学者,并且需具备劳动法或平台产业实务之专业(外送专法第9条第4项)。此外,平台需公开小组成员名册(外送专法施行细则第12条第3项)。
2. 会议审议:
外送员因遭外送平台终止外送服务契约而提出之申诉,需由独立处理小组召开之会议审议(外送专法第9条第4项)。外送平台如无正当理由,应尊重会议审议之外送员申诉成立决定(外送专法施行细则第12条第2项)。
二、 外送平台对外送员终止外送服务契约之程序
(一) 外送平台得终止外送服务契约之法定事由
依外送专法第7条第1项,外送员如于提供外送服务期间,严重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性骚扰防治法、跟踪骚扰防制法、刑法、交通法规、食品安全卫生法规或外送服务契约时,外送平台得终止与外送员间的外送服务契约。
(二) 外送平台终止外送服务契约之程序
1. 行使终止权之期限:应于知有终止事由或损害结果之日起30内终止(外送专法施行细则第10条第1项)。
2. 叙明理由:外送平台应叙明完整、简明且可理解之理由并予以举证(外送专法第7条第2项)。
3. 应提供外送员向外送平台提出申诉的机会(外送专法第7条第2项)。
三、 外送员对外送平台终止外送服务契约之程序
外送员在符合法定终止事由时,亦得终止与外送平台间的外送服务契约,并得向外送平台请求经济补偿,以下分别就法定终止事由、行使终止权之期限、经济补偿与其给付期限说明之。
(一) 法定终止事由:
当外送平台有以下情形且有导致外送员受到损害的可能时,外送员得终止外送服务契约(外送专法第8条第1项):
1. 外送平台违反本法或其他法令规定;
2. 外送平台违反外送服务契约;
3. 外送平台与外送员订立外送服务契约时有虚伪的意思表示,导致外送员误信。
(二) 行使终止权之期限:
外送员应于知悉外送平台具有上述法定终止外送服务契约之事由或损害结果之日起30内,向外送平台为终止外送服务契约之意思表示(外送专法第8条第2项)。
(三) 经济补偿:
外送员依外送专法第8条第1项终止外送服务契约时,外送平台应依外送员之服务年资,一次给付最高6个月的平均报酬作为经济补偿(外送员终止契约经济补偿办法第2条第1项)。
1. 经济补偿之给付基准:
外送员之服务年资每满1年得主张1/2个月之平均报酬;未满1年则依比例发给(外送员终止契约经济补偿办法第2条第1项)。
2. 服务年资之计算:
依外送服务契约成立之日起至终止之日止外送员实际提供服务之总时数,除以每日8小时,再除以每年工作日245日(外送员终止契约经济补偿办法第2条第2项)。
3. 平均报酬之计算(外送员终止契约经济补偿办法第2条第3项):
(1) 提供外送服务满6个月之外送员:依契约终止之日前6个月的总报酬除以6计之;
(2) 提供外送服务未满6个月的外送员:依服务期间总报酬除以服务期间日数,再乘以30,并采取无条件进位法至整数为止。
(四) 经济补偿给付期限:
外送平台需于外送员依外送专法第8条第1项终止外送服务契约后60日内,发给外送员经济补偿。
在外送专法与其相关子法施行后,外送平台的法遵成本提高,但同时也能透过内部申诉制度及时发现、解决外送平台在法令遵循上的风险。外送平台业者宜尽快建立申诉制度,并更新与外送员间的外送服务契约内容,以符合法令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