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2025

能源使用说明书审查纳管5MW以上之超大型与主机代管数据中心(台湾)

为强化全国能源供应之稳定性并提升用能效率,《能源管理法》(下称「本法」)第16条第1项规定,大型投资生产计划之能源用户在新设或扩建能源使用设施时,须实行先期管理模式,制作「能源使用说明书」报请经济部核准,以确保重大能源投资案实行高效率制程与最佳可行技术,进而提升能源管理效能。
 
经济部并依据本法第15-1条及第16条第4项之授权,订定《能源开发及使用评估准则》(下称「本准则」)、大型投资生产计划之《能源用户适用之范围》及《能源使用说明书之格式及应记载事项》。
 
近期因应人工智能与数据通讯产业用电量急遽攀升,经济部基于数据中心能耗特性及成长趋势,修正《能源用户适用之范围》及本准则,使能源使用数量达5MW以上之超大型及主机代管数据中心纳入能源使用说明书之先期审查范围,并要求其于新设或扩建阶段即导入最佳可行技术,以强化节能设计并提升能效。
 
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修正大型投资生产计划之能源用户适用范围
能源使用类新增:「数据处理、主机及网站代管服务业,在同一厂址之投资生产计划,全期规划数量为用电契约容量及装置容量达二千瓩(2MW)以上之自用发电设备合计达5千瓩(5MW)以上者」。
 
二、增订数据中心类别之最佳可行技术规范
修正本准则第9条并新增附表七,规范数据处理、主机及网站代管服务业之能源用户须符合最佳可行技术要求,包括:信息设备选用、信息软件服务配置、数据管理、冷却系统、电力系统、能源监控及管理,及数据中心整体能效等项目。其中,经济部参考日本、新加坡、德国等国家的规范,以能源使用效率(PUE)为效率指标,订定数据中心之全年平均整体能源使用效率应符合下列规范:
1. 超大型数据中心(Hyperscale Data Center):PUE ≤ 1.3
2. 主机代管数据中心(Colocation Data Center):PUE ≤ 1.4
 
根据本法第25条之规定,能源用户违反第16条第1项规定未经核准而新设或扩建者,经济部得禁止其输入能源或命能源供应事业停供能源。此外,按本法第24条之规定,倘若有超过能源使用数量或未符合能源种类及效率情形者,经济部将通知限期办理;届期不改善者,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再限期办理;届期仍不改善者,按次加倍处罚。
 
本所建议相关业者应及早建立内部合规机制,以避免触法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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