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2025

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納管5MW以上之超大型與主機代管資料中心(臺灣)

為強化全國能源供應之穩定性並提升用能效率,《能源管理法》(下稱「本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大型投資生產計畫之能源用戶在新設或擴建能源使用設施時,須採行先期管理模式,製作「能源使用說明書」報請經濟部核准,以確保重大能源投資案採行高效率製程與最佳可行技術,進而提升能源管理效能。
 
經濟部並依據本法第15-1條及第16條第4項之授權,訂定《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下稱「本準則」)、大型投資生產計畫之《能源用戶適用之範圍》及《能源使用說明書之格式及應記載事項》。
 
近期因應人工智慧與資料通訊產業用電量急遽攀升,經濟部基於資料中心能耗特性及成長趨勢,修正《能源用戶適用之範圍》及本準則,使能源使用數量達5MW以上之超大型及主機代管資料中心納入能源使用說明書之先期審查範圍,並要求其於新設或擴建階段即導入最佳可行技術,以強化節能設計並提升能效。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大型投資生產計畫之能源用戶適用範圍
能源使用類新增:「資料處理、主機及網站代管服務業,在同一廠址之投資生產計畫,全期規劃數量為用電契約容量及裝置容量達二千瓩(2MW)以上之自用發電設備合計達5千瓩(5MW)以上者」。
 
二、增訂資料中心類別之最佳可行技術規範
修正本準則第9條並新增附表七,規範資料處理、主機及網站代管服務業之能源用戶須符合最佳可行技術要求,包括:資訊設備選用、資訊軟體服務配置、資料管理、冷卻系統、電力系統、能源監控及管理,及資料中心整體能效等項目。其中,經濟部參考日本、新加坡、德國等國家的規範,以能源使用效率(PUE)為效率指標,訂定資料中心之全年平均整體能源使用效率應符合下列規範:
1. 超大型資料中心(Hyperscale Data Center):PUE ≤ 1.3
2. 主機代管資料中心(Colocation Data Center):PUE ≤ 1.4
 
根據本法第25條之規定,能源用戶違反第16條第1項規定未經核准而新設或擴建者,經濟部得禁止其輸入能源或命能源供應事業停供能源。此外,按本法第24條之規定,倘若有超過能源使用數量或未符合能源種類及效率情形者,經濟部將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辦理;屆期仍不改善者,按次加倍處罰。
 
本所建議相關業者應及早建立內部合規機制,以避免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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