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2026
美國法院判決認定Meta併購IG與WhatsApp並未違反反托拉斯法
本案係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指控Meta於「個人社交網絡」(Personal Social Networking, PSN)市場中具有獨占力量(monopoly power),並透過併購Instagram與WhatsApp以非法維持該地位,故於2020年,向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提起訴訟尋求永久禁制令(permanent injunction)與衡平救濟(equitable relief),並提出Meta應與Instagram及WhatsApp分拆(divestiture)等主張。
對此,法院於2025年11月18日作成之判決駁回FTC之請求。主要理由包括:
1. 市場界定
FTC將市場界定為僅包含Facebook、Instagram、Snapchat與MeWe之「個人社交網絡」市場。但Meta認為應擴及至少包含TikTok與YouTube。法院則採納Meta之主張。
法院採用「假設性獨占者檢驗法」(Hypothetical-Monopolist Test, HMT),認為TikTok進入美國後,大量年輕用戶自Facebook與Instagram轉向TikTok。Meta自身研究亦顯示,用戶減少在Meta應用程式上之時間時,最常轉移至YouTube,其次為TikTok。服務中斷或被禁用時,用戶使用時間即刻在其他平台間大幅移轉。法院因此認定,消費者將TikTok與YouTube視為Meta應用程式之替代品,且替代規模極為巨大。
法院並進一步根據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Brown Shoe Co. v. United States, 370 U.S. 294 (1962)》之標準,認為無論在功能(AI推薦影片、私訊分享)、產業認知(Meta與其競爭者均視彼此為直接競爭者)、核心設施(內容庫、演算法、用戶基礎)或客戶與價格(高度重疊且均為零價格)等面向,Facebook、Instagram、TikTok與YouTube均呈現高度趨同。
2. 獨占力
法院認為不論Meta過去是否於相關市場具有獨占力量,FTC 之執法權限旨在制止「正在發生或即將發生」之違法行為,因此 FTC 必須證明Meta於「現在」具有獨占力量,而非僅證明其過去曾有獨占之情形。但FTC並未能提出足以說服法院之證據。
在納入TikTok與YouTube之相關市場後,法院以「總花費時間」(total time spent)作為衡量市占率之最佳單一指標。法院進而認定Meta之市占率僅具「溫和之份額」(modest share),遠低於法院先例認定之獨占門檻(市占率70–75%)。不僅如此,Meta因TikTok之崛起,導致市占率仍在持續下降,此足以反映市場仍具競爭之動態性,Meta對此相關市場(即「個人社交網絡」市場加上Tiktok與Youtube之市場),並無構成獨占。
在獨占力量分析上,法院有一些值得注意之觀點。
(1) 超額利潤
FTC認為Meta長期獲取高於資本成本之利潤,可推定其具獨占力量;然法院指出,高利潤亦可能源於卓越之管理、高效率或成功之風險投資,FTC未能排除此等可能性,亦未證明Meta之利潤於成功科技公司中屬異常。更甚者,當Meta最初之獨占業務(即friend sharing contents服務內容)衰退時,其利潤反而上升,因而不採FTC之主張。
(2) 品質與價格
就「品質調整後之價格」(quality-adjusted price),FTC主張Meta透過增加廣告以降低品質,實質上提高價格。法院則認為Meta之整體品質持續提升,並新增Reels、Stories等功能,且廣告之相關性與品質亦同步改善。單純增加廣告並不等同於降低整體品質。
(3) 價格歧視
就「價格歧視」,FTC認為Meta對不同用戶展示不同數量之廣告構成價格歧視。惟法院指出,價格歧視僅能證明「市場力量」(market power),而非「獨占力量」(monopoly power),蓋其為競爭市場中「普遍存在之現象」(ubiquitous phenomenon),不足作為獨占之可靠指標。
3. 初步觀察
(1) FTC已就本案上訴,後續發展值得注意。 [1]
(2) 法院採取一種動態競爭的分析方式。亦即並不以Meta併購Instagram或WhatsApp當下的市場狀態進行分析,而是以FTC起訴時的狀態進行分析。由於市場競爭狀態的改變,例如因為TikTok與YouTube之興起及商業模式之改變,自然影響分析結果。另外,上述法院對於超額利潤、品質與價格、價格歧視之觀點,頗值參考。
(3) 本案由於FTC敗訴,法院判決無須再進一步討論分拆之問題。但拆分一個已經結合10餘年之事業是否是一個恢復競爭之最佳手段,均不無疑問。尤其從集團事業中資源、技術之整合來看,拆分未必就能達到未結合前或者主管機關希望的市場狀態。近年來這個問題討論甚多,值得關注後續發展。
[1] FTC Appeals Ruling in Meta Monopolization Cas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vailable at:https://www.ftc.gov/news-events/news/press-releases/2026/01/ftc-appeals-ruling-meta-monopolization-case
對此,法院於2025年11月18日作成之判決駁回FTC之請求。主要理由包括:
1. 市場界定
FTC將市場界定為僅包含Facebook、Instagram、Snapchat與MeWe之「個人社交網絡」市場。但Meta認為應擴及至少包含TikTok與YouTube。法院則採納Meta之主張。
法院採用「假設性獨占者檢驗法」(Hypothetical-Monopolist Test, HMT),認為TikTok進入美國後,大量年輕用戶自Facebook與Instagram轉向TikTok。Meta自身研究亦顯示,用戶減少在Meta應用程式上之時間時,最常轉移至YouTube,其次為TikTok。服務中斷或被禁用時,用戶使用時間即刻在其他平台間大幅移轉。法院因此認定,消費者將TikTok與YouTube視為Meta應用程式之替代品,且替代規模極為巨大。
法院並進一步根據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Brown Shoe Co. v. United States, 370 U.S. 294 (1962)》之標準,認為無論在功能(AI推薦影片、私訊分享)、產業認知(Meta與其競爭者均視彼此為直接競爭者)、核心設施(內容庫、演算法、用戶基礎)或客戶與價格(高度重疊且均為零價格)等面向,Facebook、Instagram、TikTok與YouTube均呈現高度趨同。
2. 獨占力
法院認為不論Meta過去是否於相關市場具有獨占力量,FTC 之執法權限旨在制止「正在發生或即將發生」之違法行為,因此 FTC 必須證明Meta於「現在」具有獨占力量,而非僅證明其過去曾有獨占之情形。但FTC並未能提出足以說服法院之證據。
在納入TikTok與YouTube之相關市場後,法院以「總花費時間」(total time spent)作為衡量市占率之最佳單一指標。法院進而認定Meta之市占率僅具「溫和之份額」(modest share),遠低於法院先例認定之獨占門檻(市占率70–75%)。不僅如此,Meta因TikTok之崛起,導致市占率仍在持續下降,此足以反映市場仍具競爭之動態性,Meta對此相關市場(即「個人社交網絡」市場加上Tiktok與Youtube之市場),並無構成獨占。
在獨占力量分析上,法院有一些值得注意之觀點。
(1) 超額利潤
FTC認為Meta長期獲取高於資本成本之利潤,可推定其具獨占力量;然法院指出,高利潤亦可能源於卓越之管理、高效率或成功之風險投資,FTC未能排除此等可能性,亦未證明Meta之利潤於成功科技公司中屬異常。更甚者,當Meta最初之獨占業務(即friend sharing contents服務內容)衰退時,其利潤反而上升,因而不採FTC之主張。
(2) 品質與價格
就「品質調整後之價格」(quality-adjusted price),FTC主張Meta透過增加廣告以降低品質,實質上提高價格。法院則認為Meta之整體品質持續提升,並新增Reels、Stories等功能,且廣告之相關性與品質亦同步改善。單純增加廣告並不等同於降低整體品質。
(3) 價格歧視
就「價格歧視」,FTC認為Meta對不同用戶展示不同數量之廣告構成價格歧視。惟法院指出,價格歧視僅能證明「市場力量」(market power),而非「獨占力量」(monopoly power),蓋其為競爭市場中「普遍存在之現象」(ubiquitous phenomenon),不足作為獨占之可靠指標。
3. 初步觀察
(1) FTC已就本案上訴,後續發展值得注意。 [1]
(2) 法院採取一種動態競爭的分析方式。亦即並不以Meta併購Instagram或WhatsApp當下的市場狀態進行分析,而是以FTC起訴時的狀態進行分析。由於市場競爭狀態的改變,例如因為TikTok與YouTube之興起及商業模式之改變,自然影響分析結果。另外,上述法院對於超額利潤、品質與價格、價格歧視之觀點,頗值參考。
(3) 本案由於FTC敗訴,法院判決無須再進一步討論分拆之問題。但拆分一個已經結合10餘年之事業是否是一個恢復競爭之最佳手段,均不無疑問。尤其從集團事業中資源、技術之整合來看,拆分未必就能達到未結合前或者主管機關希望的市場狀態。近年來這個問題討論甚多,值得關注後續發展。
[1] FTC Appeals Ruling in Meta Monopolization Cas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vailable at:https://www.ftc.gov/news-events/news/press-releases/2026/01/ftc-appeals-ruling-meta-monopolization-cas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