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2026

绿色设计义务与创新实验沙盒上路:台湾修正公布「资源循环推动法」

「资源回收再利用法」经全面修正并更名为「资源循环推动法」(下称本法),修正条文于2026年6月17日经总统公布。其中,此次修正新增之绿色设计规范,使产品制造、输入业者及营建工程业主必须遵行绿色设计准则,否则将面临罚锾或停工之风险;另外,本次增订之创新实验制度,使资源循环创新技术得于真实环境中进行实验,并藉由法规之松绑,提高其落地及商业化之机会。以下就绿色设计和创新实验制度摘要说明:

一、 绿色设计之规范

(一) 绿色设计准则

本法在修正前着重于资源再利用,修正后本法第13条明文规定产品和营建工程应采取绿色设计,并强调从源头减量与资源循环利用并重,主管机关也将订定产品和营建工程的绿色设计准则,并辅导事业遵循。绿色设计准则的内容将包含以下原则:

1. 使用单一、易于分解、拆解或资源循环之材质。
2. 使用一定比率或数量之再生粒(材)料。
3. 易维修、可升级或提升耐用性。
4. 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害环境物质。
5. 营建工程源头现场分类减少废弃物。
6. 其他于生命周期节约能资源使用及减少废弃物之设计。

(二) 产品制造、输入业者采取绿色设计之义务

本法第14条第1项规定,中央主管机关得指定公告一定种类、规模之产品应遵行绿色设计准则,该产品的制造、输入业者必须在公告所定期限内,检具产品绿色设计文件,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定产品符合绿色设计准则。企业须于产品开发之初,即评估产品特性是否符合绿色设计,在进口产品之前,即透过契约管理供应链,确保供应商提供之产品符合绿色设计。

(三) 营建工程起造人采取绿色设计之义务

本法第15条第1项规定,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一定规模之营建工程,该工程之主办机关或起造人即应于工程规划设计及施工阶段符合绿色设计准则。立法理由特别指出,将从公共工程优先推动绿色设计,并在后续推动「使用一定比率再生粒料」、「营建工程源头现场分类减少废弃物产生」。因此,各营建工程之业主,无论承揽政府机关之公共工程、承作民间建案,或是自己担任起造人,均须在工程的规划或施作的过程中,遵守绿色设计准则,否则即有违反工程契约或直接违反本法之风险。

二、 资源循环创新实验之沙盒机制

本法第37条引进「资源循环创新实验」之沙盒机制,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实验的计画,在实验期间能排除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再生产品之国家标准、废弃物清理和再利用、废弃物清理之特许等相关事项之法令限制(本法第37条第3项),让事业能在法令遵循成本较低的环境下,测试新兴资源循环相关技术或商业模式的市场反应。

三、 罚则

(一) 违反绿色设计规定

产品之制造、输入业者违反本法第14条采取绿色设计之义务,将被处新台币6千元至30万元之罚锾,经通知限期改善而届期未改善者,并得按次处罚。营建工程业主违反本法第15条采取绿色设计之义务,将被处新台币6万元至30万元之罚锾,主管机关于必要时得命业主停工,如业主尚未开始施工,主管机关得命业主限期提出改善计画,并对于未按改善计画执行之业主按次处罚(本法第38条)。此外,上述违反绿色设计之产品制造、输入业者与营建工程业主,主管机关得公开名称、地址和违法情形(本法第50条)。

(二) 违反创新实验规定

获准实验资源循环创新技术之业者,如违反主管机关核准之事项,或其他主管机关指定应遵循之事项,将遭处新台币6千元至15万元之罚锾,经通知限期改善而届期未改善者,并得按次处罚(本法第43条)。

四、 本法施行日

本法已于2026年6月17日公布施行,惟有关产品制造、输入业者应采取绿色设计之义务及处罚规定(本法第14条、第38条第1项),需至2028年6月17日才开始施行(即本法公布后二年)。然而,关于营建工程应符合绿色设计之规定及处罚规定(本法第15条、第38条第2项)已经生效,环境部亦已着手搜集各界意见,并进行子法和绿色设计准则之制订作业,惟具体法制作业期程尚不明朗。业主应注意后续主管机关制定之绿色设计准则相关规定,并趁相关配套规定施行之前,及早开始盘点工程设计、规划、施作的过程中可能不符绿色设计要求之环节,以降低法令遵循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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