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2025
经济部发布「公司负责人忠实义务判断标准」—函释之观察(台湾)
经济部商业发展署于2025年3月12日发布商策字第11401401940号函(下称「经济部函」),就公司法第23条第1项所规范之忠实义务加以说明,并提出具体判断标准。经济部函明确指出,公司负责人(例如董事)于执行职务时,应本于善意,遵守以公司最大利益为优先之原则,并依公司章程及内部规范履行适当之经营判断程序,避免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间之冲突。换言之,忠实义务之核心可从两个层面观察:其一是,公司负责人应谋求公司最大利益,其二是,公司负责人应避免利益冲突。
此外,由于忠实义务属抽象且不确定之法律概念,经济部函参考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之意旨,提出具体标准如下:
1. 董事违反相关公司法明文限制者,即属违反忠实义务
为以客观合理标准判断公司负责人是否于执行职务上已尽忠实义务,目前实务见解倾向若有违背以下条文者,自与忠实义务有违,包含如下:
2. 其余个案,可参考「商业事件审理细则」作为忠实义务判准
其余个案,经济部函亦提出类似于美国法下经营判断法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之概念,建议可透过参考商业事件审理细则第 37 条之审酌事项,来衡量公司负责人是否有违其忠实义务。例如以下衡量标准:
本文肯认本次经济部函明示具体法条与实务判准支撑诠释忠实义务之本质,为公司治理及司法实务提供了更稳固的操作依据,且就董事于决策过程中应履行之资讯查核、风险评估及利害关系揭露等义务加以具体阐释,对于强化企业内部治理机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然而,事实上,现今商业环境错综复杂、科技不断创新,公司经营决策往往涉及高度专业判断,且须面对市场风险、环境变动及景气不确定性等多重挑战,实非易事。本文认为为鼓励公司负责人勇于承担决策责任与创新作为,立法制度更应避免其因单一商业交易失利即须负损害赔偿责任,致生畏缩心理,进而妨碍公司经营及损及股东权益。因此,对于公司经营判断所生之损失,更不宜采事后结果论径行归责,而应在尊重经营者决策裁量之前提下,依据客观合理标准,审酌其是否忠实履行职务。
此外,由于忠实义务属抽象且不确定之法律概念,经济部函参考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之意旨,提出具体标准如下:
1. 董事违反相关公司法明文限制者,即属违反忠实义务
为以客观合理标准判断公司负责人是否于执行职务上已尽忠实义务,目前实务见解倾向若有违背以下条文者,自与忠实义务有违,包含如下:
- 公司法第209条董事竞业禁止之许可
- 公司法第196条董事报酬之议定
- 公司法第206条董事利益冲突交易之说明与表决
- 公司法第223条董事自我交易监察人代表权
2. 其余个案,可参考「商业事件审理细则」作为忠实义务判准
其余个案,经济部函亦提出类似于美国法下经营判断法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之概念,建议可透过参考商业事件审理细则第 37 条之审酌事项,来衡量公司负责人是否有违其忠实义务。例如以下衡量标准:
- 是否本于善意且符合诚信。
- 有无充分资讯为基础供其为判断。
- 有无利益冲突、欠缺独立性判断或具回避事由。
- 有无滥用裁量权。
- 有无对公司营运进行必要之监督。
本文肯认本次经济部函明示具体法条与实务判准支撑诠释忠实义务之本质,为公司治理及司法实务提供了更稳固的操作依据,且就董事于决策过程中应履行之资讯查核、风险评估及利害关系揭露等义务加以具体阐释,对于强化企业内部治理机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然而,事实上,现今商业环境错综复杂、科技不断创新,公司经营决策往往涉及高度专业判断,且须面对市场风险、环境变动及景气不确定性等多重挑战,实非易事。本文认为为鼓励公司负责人勇于承担决策责任与创新作为,立法制度更应避免其因单一商业交易失利即须负损害赔偿责任,致生畏缩心理,进而妨碍公司经营及损及股东权益。因此,对于公司经营判断所生之损失,更不宜采事后结果论径行归责,而应在尊重经营者决策裁量之前提下,依据客观合理标准,审酌其是否忠实履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