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2026

綠色設計義務與創新實驗沙盒上路:臺灣修正公布「資源循環推動法」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經全面修正並更名為「資源循環推動法」(下稱本法),修正條文於2026年6月17日經總統公布。其中,此次修正新增之綠色設計規範,使產品製造、輸入業者及營建工程業主必須遵行綠色設計準則,否則將面臨罰鍰或停工之風險;另外,本次增訂之創新實驗制度,使資源循環創新技術得於真實環境中進行實驗,並藉由法規之鬆綁,提高其落地及商業化之機會。以下就綠色設計和創新實驗制度摘要說明:

一、 綠色設計之規範

(一) 綠色設計準則

本法在修正前著重於資源再利用,修正後本法第13條明文規定產品和營建工程應採取綠色設計,並強調從源頭減量與資源循環利用並重,主管機關也將訂定產品和營建工程的綠色設計準則,並輔導事業遵循。綠色設計準則的內容將包含以下原則:

1. 使用單一、易於分解、拆解或資源循環之材質。
2. 使用一定比率或數量之再生粒(材)料。
3. 易維修、可升級或提升耐用性。
4. 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害環境物質。
5. 營建工程源頭現場分類減少廢棄物。
6. 其他於生命週期節約能資源使用及減少廢棄物之設計。

(二) 產品製造、輸入業者採取綠色設計之義務

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一定種類、規模之產品應遵行綠色設計準則,該產品的製造、輸入業者必須在公告所定期限內,檢具產品綠色設計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產品符合綠色設計準則。企業須於產品開發之初,即評估產品特性是否符合綠色設計,在進口產品之前,即透過契約管理供應鏈,確保供應商提供之產品符合綠色設計。

(三) 營建工程起造人採取綠色設計之義務

本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營建工程,該工程之主辦機關或起造人即應於工程規劃設計及施工階段符合綠色設計準則。立法理由特別指出,將從公共工程優先推動綠色設計,並在後續推動「使用一定比率再生粒料」、「營建工程源頭現場分類減少廢棄物產生」。因此,各營建工程之業主,無論承攬政府機關之公共工程、承作民間建案,或是自己擔任起造人,均須在工程的規劃或施作的過程中,遵守綠色設計準則,否則即有違反工程契約或直接違反本法之風險。

二、 資源循環創新實驗之沙盒機制

本法第37條引進「資源循環創新實驗」之沙盒機制,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實驗的計畫,在實驗期間能排除再生資源循環利用、再生產品之國家標準、廢棄物清理和再利用、廢棄物清理之特許等相關事項之法令限制(本法第37條第3項),讓事業能在法令遵循成本較低的環境下,測試新興資源循環相關技術或商業模式的市場反應。

三、 罰則

(一) 違反綠色設計規定

產品之製造、輸入業者違反本法第14條採取綠色設計之義務,將被處新臺幣6千元至30萬元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營建工程業主違反本法第15條採取綠色設計之義務,將被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之罰鍰,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業主停工,如業主尚未開始施工,主管機關得命業主限期提出改善計畫,並對於未按改善計畫執行之業主按次處罰(本法第38條)。此外,上述違反綠色設計之產品製造、輸入業者與營建工程業主,主管機關得公開名稱、地址和違法情形(本法第50條)。

(二) 違反創新實驗規定

獲准實驗資源循環創新技術之業者,如違反主管機關核准之事項,或其他主管機關指定應遵循之事項,將遭處新臺幣6千元至15萬元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本法第43條)。

四、 本法施行日

本法已於2026年6月17日公布施行,惟有關產品製造、輸入業者應採取綠色設計之義務及處罰規定(本法第14條、第38條第1項),需至2028年6月17日才開始施行(即本法公布後二年)。然而,關於營建工程應符合綠色設計之規定及處罰規定(本法第15條、第38條第2項)已經生效,環境部亦已著手蒐集各界意見,並進行子法和綠色設計準則之制訂作業,惟具體法制作業期程尚不明朗。業主應注意後續主管機關制定之綠色設計準則相關規定,並趁相關配套規定施行之前,及早開始盤點工程設計、規劃、施作的過程中可能不符綠色設計要求之環節,以降低法令遵循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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