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2025
經濟部發布「公司負責人忠實義務判斷標準」—函釋之觀察(臺灣)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於2025年3月12日發布商策字第11401401940號函(下稱「經濟部函」),就公司法第23條第1項所規範之忠實義務加以說明,並提出具體判斷標準。經濟部函明確指出,公司負責人(例如董事)於執行職務時,應本於善意,遵守以公司最大利益為優先之原則,並依公司章程及內部規範履行適當之經營判斷程序,避免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間之衝突。換言之,忠實義務之核心可從兩個層面觀察:其一是,公司負責人應謀求公司最大利益,其二是,公司負責人應避免利益衝突。
此外,由於忠實義務屬抽象且不確定之法律概念,經濟部函參考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06號民事判決之意旨,提出具體標準如下:
1. 董事違反相關公司法明文限制者,即屬違反忠實義務
為以客觀合理標準判斷公司負責人是否於執行職務上已盡忠實義務,目前實務見解傾向若有違背以下條文者,自與忠實義務有違,包含如下:
其餘個案,經濟部函亦提出類似於美國法下經營判斷法則(business judgment rule)之概念,建議可透過參考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37 條之審酌事項,來衡量公司負責人是否有違其忠實義務。例如以下衡量標準:
此外,由於忠實義務屬抽象且不確定之法律概念,經濟部函參考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06號民事判決之意旨,提出具體標準如下:
1. 董事違反相關公司法明文限制者,即屬違反忠實義務
為以客觀合理標準判斷公司負責人是否於執行職務上已盡忠實義務,目前實務見解傾向若有違背以下條文者,自與忠實義務有違,包含如下:
- 公司法第209條董事競業禁止之許可
- 公司法第196條董事報酬之議定
- 公司法第206條董事利益衝突交易之說明與表決
- 公司法第223條董事自我交易監察人代表權
其餘個案,經濟部函亦提出類似於美國法下經營判斷法則(business judgment rule)之概念,建議可透過參考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37 條之審酌事項,來衡量公司負責人是否有違其忠實義務。例如以下衡量標準:
- 是否本於善意且符合誠信。
- 有無充分資訊為基礎供其為判斷。
- 有無利益衝突、欠缺獨立性判斷或具迴避事由。
- 有無濫用裁量權。
- 有無對公司營運進行必要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