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2025
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案件中相關賠償的探討(中國大陸)
2024.12
吳迪、黃郁婷
近年來,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事故的案件成上升趨勢。在此類案件中,由於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賠償在賠償項目方面有重複的部分,在歸責原則、責任基礎及支付方式等方面均存在差異,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賠償的關係應如何處理,理論和實踐中均存在諸多爭議。本篇文章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案例探討該類案件的處理方式。
一、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的形式
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最常見的形式就是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即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亦即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外,如有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導致以上情形需要滿足兩個條件,即在上下班途中和非本人主要責任。首先,發生事故的地點必須是在勞動者上下班途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既包括勞動者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勞動者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同時,根據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關於職工違反企業內部規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5號),勞動者所受傷害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規定,就應當認定為工傷,不因是否違反企業內部規定而異。其次,事故中被侵權人必須是非主要責任人,即侵權人在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或者無責。在日常交通事故中,交通執法部門會根據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造成傷害的結果等因素判定雙方的過錯責任比例,並根據上述因素出具一份《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所謂「非本人主要責任」,主要是依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關於雙方責任的劃分比例來認定。而對於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因無證駕駛機動車、駕駛無牌機動車或者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導致傷亡的,不屬於認定工傷的情形。
二、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與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競合
如前所述,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第三人侵權導致的工傷會導致兩種請求權的出現,分別是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和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兩種請求權的法律基礎完全不同,前者偏向於公法,後者則是私法。但實務中,兩種請求權確出現了競合的情况。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賠償的項目有: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康復費、輔助器具費、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因工死亡的保險賠償項目有: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因侵權事故(包括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有:醫療費、住院費、康復費、後續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造成死亡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兩種請求權賠償的內容有很大一部分是重複的,針對重複部分應如何處理,這在被侵權人請求賠償時就會出現爭議。
三、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與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競合的處理
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與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兩種不同的賠償請求權,兩種請求權的權利基礎和規則原則是不同的,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的基礎是勞動者因發生工傷事故獲得的一種社會保險利益,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具有社會保險性質。而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基礎是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而取得,實行的是過錯原則,其性質屬於私法領域的賠償。因此,在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情形中,即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的,其在行使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不影響其行使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但由於兩種請求權的競合及部分賠償項目的重複,各地法院在實務判決中存在巨大的差異,針對相同性質和重合的項目的賠付方式存在不同的認識和處理方法。主要包括重合項目全部扣除的方式、賠償項目中醫療費重合扣除的處理方式和雙重賠償的處理方式三種。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該條明確規定了在工傷保險賠償時,只針對勞動者無法從第三人處取得工傷醫療費用時先行支付,換言之,應當對勞動者已經在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中獲得的醫療費賠償進行扣除。本文認為,採用賠償項目中醫療費重合扣除的處理方式較為合理,且在實務中也更為普遍,本文結合相關案例,探討一下該種方式的法律理論基礎。
案例:吳江市佳帆紡織有限公司訴周付坤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2019)蘇05民終10330號)
2015年10月份,周付坤入職吳江市佳帆紡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帆公司),成為該公司員工。2018年7月,周付坤在下班途中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與張玲妹駕駛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導致兩車受損、周付坤與張玲妹受傷。隨後,蘇州市吳江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就本起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玲妹負主要責任,周付坤負次要責任。同月,經交警部門調解,周付坤與張玲妹達成協議:張玲妹的醫藥費600元、誤工費1900元,由周付坤承擔;周付坤的醫藥費8000元,由張玲妹承擔4800元,周付坤承擔3200元,另張玲妹賠償周付坤誤工費、營養費等合計3800元。
2019年4月,周付坤向蘇州市吳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與佳帆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0571.8元、一次性醫療補助金30000元、一次性就業補助金15000元、醫藥費239.4元、停工留薪期工資7028元。同年5月,仲裁委裁決佳帆公司應支付周付坤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7028元,共計22028元,駁回周付坤的其他仲裁請求。佳帆公司在法定期間內向一審法院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首先,《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後,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受傷,經認定為工傷,理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其次,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間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應當憑傷者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第三,停工留薪期工資與誤工費系基於不同的法律關係而產生,傷者可以兼得。綜上,一審法院判決:佳帆公司應支付周付坤停工留薪期工資7028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5000元,共計22028元。佳帆公司無需支付周付坤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根據以上案例可知,法院在判決時認為,一方面,現行法律並未禁止工傷職工同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和人身損害賠償;另一方面,工傷保險待遇與民事侵權賠償二者性質不同,前者屬公法領域,基於社保法律關係發生,後者屬私法領域,基於民事法律關係發生,針對停工留薪期的工資及誤工費等,不宜徑行替代。
綜上所述,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交通事故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具有雙重主體身份,即工傷事故中的受傷勞動者和交通事故人身侵權的受害人。基於雙重主體身份,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相關賠償及給付,同時還有權向交通事故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即有權在停工留薪期工資及誤工費等部分獲得雙重賠償。
本網頁上所有上海理慈法律新知資料內容(「內容」)均屬上海理慈律師事務所所有。上海理慈保留所有權利,除非獲得上海理慈事前許可外,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以任何方式重製、下載、散布、發行或移轉本網頁上之內容。
所有內容僅供作參考且非為特定議題或具體個案之法律或專業建議。所有內容未必為最新法律及法規之發展,上海理慈及其編輯群不保證內容之正確性,並明示聲明不須對任何人就信賴使用本網頁上全部或部分之內容,而據此所為或經許可而為或略而未為之結果負擔任何及全部之責任。撰稿作者之觀點不代表上海理慈之立場。如有任何建議或疑義,請與上海理慈聯繫。
吳迪、黃郁婷
近年來,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事故的案件成上升趨勢。在此類案件中,由於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賠償在賠償項目方面有重複的部分,在歸責原則、責任基礎及支付方式等方面均存在差異,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賠償的關係應如何處理,理論和實踐中均存在諸多爭議。本篇文章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案例探討該類案件的處理方式。
一、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的形式
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最常見的形式就是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即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亦即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外,如有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導致以上情形需要滿足兩個條件,即在上下班途中和非本人主要責任。首先,發生事故的地點必須是在勞動者上下班途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既包括勞動者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勞動者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同時,根據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關於職工違反企業內部規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5號),勞動者所受傷害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規定,就應當認定為工傷,不因是否違反企業內部規定而異。其次,事故中被侵權人必須是非主要責任人,即侵權人在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或者無責。在日常交通事故中,交通執法部門會根據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造成傷害的結果等因素判定雙方的過錯責任比例,並根據上述因素出具一份《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所謂「非本人主要責任」,主要是依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關於雙方責任的劃分比例來認定。而對於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因無證駕駛機動車、駕駛無牌機動車或者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導致傷亡的,不屬於認定工傷的情形。
二、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與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競合
如前所述,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第三人侵權導致的工傷會導致兩種請求權的出現,分別是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和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兩種請求權的法律基礎完全不同,前者偏向於公法,後者則是私法。但實務中,兩種請求權確出現了競合的情况。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賠償的項目有: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康復費、輔助器具費、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因工死亡的保險賠償項目有: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因侵權事故(包括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有:醫療費、住院費、康復費、後續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造成死亡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兩種請求權賠償的內容有很大一部分是重複的,針對重複部分應如何處理,這在被侵權人請求賠償時就會出現爭議。
三、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與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競合的處理
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與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兩種不同的賠償請求權,兩種請求權的權利基礎和規則原則是不同的,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的基礎是勞動者因發生工傷事故獲得的一種社會保險利益,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具有社會保險性質。而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基礎是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而取得,實行的是過錯原則,其性質屬於私法領域的賠償。因此,在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情形中,即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的,其在行使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不影響其行使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但由於兩種請求權的競合及部分賠償項目的重複,各地法院在實務判決中存在巨大的差異,針對相同性質和重合的項目的賠付方式存在不同的認識和處理方法。主要包括重合項目全部扣除的方式、賠償項目中醫療費重合扣除的處理方式和雙重賠償的處理方式三種。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該條明確規定了在工傷保險賠償時,只針對勞動者無法從第三人處取得工傷醫療費用時先行支付,換言之,應當對勞動者已經在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中獲得的醫療費賠償進行扣除。本文認為,採用賠償項目中醫療費重合扣除的處理方式較為合理,且在實務中也更為普遍,本文結合相關案例,探討一下該種方式的法律理論基礎。
案例:吳江市佳帆紡織有限公司訴周付坤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2019)蘇05民終10330號)
2015年10月份,周付坤入職吳江市佳帆紡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帆公司),成為該公司員工。2018年7月,周付坤在下班途中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與張玲妹駕駛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導致兩車受損、周付坤與張玲妹受傷。隨後,蘇州市吳江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就本起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玲妹負主要責任,周付坤負次要責任。同月,經交警部門調解,周付坤與張玲妹達成協議:張玲妹的醫藥費600元、誤工費1900元,由周付坤承擔;周付坤的醫藥費8000元,由張玲妹承擔4800元,周付坤承擔3200元,另張玲妹賠償周付坤誤工費、營養費等合計3800元。
2019年4月,周付坤向蘇州市吳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與佳帆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0571.8元、一次性醫療補助金30000元、一次性就業補助金15000元、醫藥費239.4元、停工留薪期工資7028元。同年5月,仲裁委裁決佳帆公司應支付周付坤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7028元,共計22028元,駁回周付坤的其他仲裁請求。佳帆公司在法定期間內向一審法院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首先,《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後,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受傷,經認定為工傷,理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其次,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間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應當憑傷者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第三,停工留薪期工資與誤工費系基於不同的法律關係而產生,傷者可以兼得。綜上,一審法院判決:佳帆公司應支付周付坤停工留薪期工資7028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5000元,共計22028元。佳帆公司無需支付周付坤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根據以上案例可知,法院在判決時認為,一方面,現行法律並未禁止工傷職工同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和人身損害賠償;另一方面,工傷保險待遇與民事侵權賠償二者性質不同,前者屬公法領域,基於社保法律關係發生,後者屬私法領域,基於民事法律關係發生,針對停工留薪期的工資及誤工費等,不宜徑行替代。
綜上所述,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交通事故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具有雙重主體身份,即工傷事故中的受傷勞動者和交通事故人身侵權的受害人。基於雙重主體身份,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相關賠償及給付,同時還有權向交通事故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即有權在停工留薪期工資及誤工費等部分獲得雙重賠償。
本網頁上所有上海理慈法律新知資料內容(「內容」)均屬上海理慈律師事務所所有。上海理慈保留所有權利,除非獲得上海理慈事前許可外,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以任何方式重製、下載、散布、發行或移轉本網頁上之內容。
所有內容僅供作參考且非為特定議題或具體個案之法律或專業建議。所有內容未必為最新法律及法規之發展,上海理慈及其編輯群不保證內容之正確性,並明示聲明不須對任何人就信賴使用本網頁上全部或部分之內容,而據此所為或經許可而為或略而未為之結果負擔任何及全部之責任。撰稿作者之觀點不代表上海理慈之立場。如有任何建議或疑義,請與上海理慈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