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結合申報修正規定之回顧、盤點與展望

2023.09

陳信宏、莊薇馨、楊宜蓁

為提升結合審查效率,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2022年至2023年間持續檢討改善結合申報案件相關法規命令,與提出修正草案徵詢公眾意見。本文謹統整已通過修正之結合申報相關規定,並針對未來可持續研議之處提出建議。

壹、修正規定回顧

一、擴大簡化作業程序適用

公平會於2023年6月30日公告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結合申報案件之處理原則》[1](下稱「處理原則」),並於同日公告廢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域外結合案件之處理原則》。

除原有之五種類型外,處理原則新增訂以下得採簡化作業程序之類型:

1. 參與結合事業在我國領域外進行結合,且結合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十五億元。(第七點第六項)

2. 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因有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按:即達到市占率門檻)而提出申報,且該結合申報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參與結合事業就水平結合相關商品或服務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二億元。(第七點第七項第一款)

(2) 參與結合事業就垂直結合相關商品或服務在個別市場之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均未達新臺幣二億元。(第七點第七項第二款)

(3) 與其結合之事業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額均為零。(第七點第七項第三款)

二、擴大無須申報結合之類型

公平會於2023年6月28日公告修正《不適用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結合類型》[2],增訂:外國事業在我國領域外共同設立或營運合資事業,且該合資事業不在我國領域內從事經濟活動者,無須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事先申報結合。依公平會之修法理由說明,由於該類型之結合與我國市場較無關連性,無管制實益,故公告無須再向公平會申報結合。

三、持有或取得關係企業股份之結合申報主體彈性化

公平會於2022年4月7日公告修正《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3],包括針對持有或取得股份或出資額事業間具控制與從屬關係,或受同事業控制者,提供申報之彈性作法,不再一律由「最終控制之事業」提出結合申報,事業亦可彈性選擇由「持有或取得之事業」作為申報主體。

貳、未來修法動向

公平會於2023年6月6日公告公平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4],其中關於結合規定最大之修正,即刪除現行法第11條對於事業結合以市場占有率作為結合申報門檻之規定,換言之,僅保留現行法要求以「參與結合之事業之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5]作為判定是否應提出結合申報之判斷標準。

參、值得注意之趨勢及實務上建議─代結論

1. 修法草案刪除市占率申報門檻之後續研議

公平會主動提出前述公平法修正草案,刪除現行法第11條對於事業結合以市場占有率作為結合申報門檻之規定,此修法方向符合各國競爭法機關之管制趨勢,固可促進審查上之便利、縮短事業蒐集檢具申報資料之流程。惟在數位經濟崛起之際,由於大多數新創事業或新興科技平台之銷售金額並不高,如某新興事業即使具有潛在競爭能力,但在具備優勢地位事業收購時,在未達銷售額審查門檻下,即無法評估對於競爭之影響效果。因此,公平會似可考慮依產業別訂定不同銷售門檻,而面對數位經濟下新創事業,尤其是針對殺手併購情形,或可研議以收購交易價格等機制設計結合申報門檻。

此外,倘若未來公平交易法修正條文草案第11條修法通過,則市場占有率既已與申報門檻無關,現行處理原則第七點第一項至第三項所訂定適用簡化作業程序之相關市占率門檻似亦應刪除,全面回歸以銷售金額認定,以求一致。

2. 簡化作業程序應再明確化

公平會修正處理原則擴大簡化作業程序類型案件,應屬便民之方向。惟現行公平交易法及施行細則中,均無關於簡化作業程序之明文規定,而係由公平會以行政命令[6]訂定:就適用簡化作業程序之案件,承辦單位應於收受完整申報資料之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核發縮短通知,且無須對外諮詢意見。

然如何認定已「收受完整申報資料」,實務上往往可能因承辦人、公平會個別委員意見不同而異,且有關核發縮短通知(按:指縮短不得逕行結合之等待期間)之具體日數為何,亦不甚明確,對於事業預估結合申報時程上之幫助有限。因未來適用簡化作業程序案件類型已擴大,公平會勢必面臨更多來自事業於申報過程中之意見反映,應可再研議並致力促進程序面更為精進。


[1] 公平交易委員會112年6月30日公服字第11212603991號令。
[2] 公平交易委員會112 年6月28日公服字第11212604081號令。
[3] 公平交易委員會111年4月7日公法字第 1111560155 號令。
[4] 詳細草案內容,請參本所新知《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預告公平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5] 公平交易委員會105年12月2日公綜字第10511610001號令。
[6] 公平交易委員會101年3月9日公服字第101126020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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