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平会认定土木技师公会关于会员薪资下限之决议构成联合行为

2024.02

陈信宏、郭梵均

中华民国土木技师公会全国联合会(下称「土木技师公会全联会」)与数个地方土木技师公会(下称「地方公会」)于民国(下同)111年4月6日就其会员技师受聘于营造业之薪资下限作成决议(下称「决议」)。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下称「公平会」)于112年12月21日认定该等决议构成联合行为,令其立即停止,并处土木技师公会全联会新台币50万元之罚锾。以下简介本次处分理由中的重点。

一、「要素市场」上的竞争亦受本法保护

本案中,营造业依法需聘请包括土木技师在内之人担任专任工程人员,而上述公会决议涉及土木技师之薪资下限,遭公平会认定为影响「要素市场」之价格竞争。公平会解释在要素市场中,厂商为劳动或资本的需求者,受聘人则为劳动或资本的供给者,要素市场上自由及公平的竞争,亦关乎社会整体经济繁荣,也受公平法保护。

二、同业公会之决议内容涉及价格形成者,纵使仅为建议性质,不具法律拘束力,公平会仍认为构成联合行为

公平会认为事业间达成采取共同行为之合意,将构成联合行为。该合意只要事实上足以导致共同行为实施之虞即可,不论是否具备法律上拘束力。故本案中,虽然土木技师公会全联会与各地方公会仅将其有关会员薪资下限之决议公告于网站或以电子邮件转知会员技师,且抗辩仅为建议性质,公平会仍认为该等决议可能导致会员技师依据该决议采取调整其受聘营造业薪资下限之共同行为,因此仍然构成联合行为。

此外,就「足以影响市场功能」要件,公平会强调当合意内容涉及价格、区分市场、产能、交易对象,本质上对市场竞争具有高度危害性,则不论市场占有率如何,都会被认定足以影响市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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