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环保署预告订定「网际网路包装限制使用对象及实施方式」草案

2022.11

杨宜蓁

近年台湾网路购物零售持续蓬勃成长,考虑网购使用之塑料或纸类包装材料将耗用自然资源且产生大量碳排放,为减轻对环境负荷,环保署依废弃物清理法第21条及资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3条第2项规定之授权,以民国111年9月28日环署基字第1111103042号函预告订定「网际网路包装限制使用对象及实施方式」草案(下称本草案),以强化对于网购包装之管理,并自公告之日起征询意见60日,至111年11月28日止。本草案若通过并经正式公告,将自112年7月1日生效。

本草案重点摘要如下:

一、限制使用对象:网际网路零售业,指以网际网路方式零售商品之行业,系以网站提供商品资讯,经由网际网路下订单后,将商品递送至消费者处。但不包括网际网路零售服务平台业。(第二项)

二、限制网路购物包装材料使用实施方式,例如不得使用含聚氯乙烯(PVC)材质之物品,纸类包装应以材料原色为优先且回收纸混合率应为百分之九十以上等。(第三项)

三、限制使用对象之资本总额、实收资本额或在境内营运资金达新台币一亿五千万元以上,或达一定规模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者,除应遵循特定之包装材减重率或循环箱(袋)使用率(第六项),亦需每年提报减量成果,保存网购包装材料来源凭证等纪录文件至少五年,其成果须包含特定资讯且须经会计师签证。(第七项)

四、罚则:

(一) 违反本草案第三项禁止使用含聚氯乙烯(PVC)材质物品之规定者,将依废弃物清理法51条3项规定[1]处新台币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经限期改善,届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连续处罚。(第八项)

(二) 违反本草案其他规定(例如包装减重要求、提报年度减量成果等)要求,将依资源回收再利用法26条第1项第2款[2]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通知限期补正或改善,得按日连续处罚;情节重大者,得处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停工或停业处分;必要时,予以歇业处分。(第九项)


[1] 废弃物清理法第 51 条第3项:违反第二十一条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限制贩卖、使用规定者,处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经限期改善,届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连续处罚。

[2] 资源回收再利用法26条第1项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经通知限期补正或改善,届期仍未补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连续处罚;情节重大者,得处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停工或停业处分;必要时,予以歇业处分:……二、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十三条所定之物品、包装、容器与其材质、规格及限制或禁止使用方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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