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環保署預告訂定「網際網路包裝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草案

2022.11

楊宜蓁

近年臺灣網路購物零售持續蓬勃成長,考量網購使用之塑膠或紙類包裝材料將耗用自然資源且產生大量碳排放,為減輕對環境負荷,環保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之授權,以民國111年9月28日環署基字第1111103042號函預告訂定「網際網路包裝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草案(下稱本草案),以強化對於網購包裝之管理,並自公告之日起徵詢意見60日,至111年11月28日止。本草案若通過並經正式公告,將自112年7月1日生效。

本草案重點摘要如下:

一、限制使用對象:網際網路零售業,指以網際網路方式零售商品之行業,係以網站提供商品資訊,經由網際網路下訂單後,將商品遞送至消費者處。但不包括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第二項)

二、限制網路購物包裝材料使用實施方式,例如不得使用含聚氯乙烯(PVC)材質之物品,紙類包裝應以材料原色為優先且回收紙混合率應為百分之九十以上等。(第三項)

三、限制使用對象之資本總額、實收資本額或在境內營運資金達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或達一定規模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除應遵循特定之包裝材減重率或循環箱(袋)使用率(第六項),亦需每年提報減量成果,保存網購包裝材料來源憑證等紀錄文件至少五年,其成果須包含特定資訊且須經會計師簽證。(第七項)

四、罰則:

(一) 違反本草案第三項禁止使用含聚氯乙烯(PVC)材質物品之規定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51條3項規定[1]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第八項)

(二) 違反本草案其他規定(例如包裝減重要求、提報年度減量成果等)要求,將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26條第1項第2款[2]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得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工或停業處分;必要時,予以歇業處分。(第九項)


[1] 廢棄物清理法第 51 條第3項:違反第二十一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限制販賣、使用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2]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26條第1項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工或停業處分;必要時,予以歇業處分:……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定之物品、包裝、容器與其材質、規格及限制或禁止使用方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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