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2024

法務部預告民法親屬編條文修正草案(臺灣)

2024.07

孫煜輝、王昱涵

民國(下同)112年3月24日憲法法庭作出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認定民法(下同)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有部分違憲,法務部衡量國人情感與實務經驗,並參酌外國立法例離婚採破綻主義之精神,於113年5月15日預告民法親屬編條文之修正草案。簡述該判決意旨與修正草案內容如下。

一、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

憲法法庭認為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原則上並不違背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但該規定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皆一律不許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係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有部分違憲,故諭知相關機關應自該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該判決意旨妥適修正之。

二、法務部預告修正草案:

為因應上述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法務部檢討現行裁判離婚事由、贍養費及扶養義務等規定,預告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及其施行法之修正草案,其重點如下:

(一) 裁判離婚事由:

1. 調整第1052條第1項有責主義之部分規定,刪除近年離婚實務上已少有適用之要件,如重婚、重大不治之惡疾等。

2. 放寬第1052條第2項裁判離婚之要件,並增訂分居達一定期間得作為裁判離婚之事由。

(二) 贍養費:

1. 修正贍養費請求權之成立要件,如刪除離婚型態和當事人主觀責任之限制等。

2. 新增贍養費請求權之行使方式及贍養費給付程度之審酌事項。

3. 新增贍養費請求權之時效、贍養費請求權及未到期之定期金給付之消滅事由。

4. 新增減輕或免除贍養義務人給付義務之事由。

5. 新增夫妻雙方得自行約定贍養費以排除法律適用之規定。

(三) 扶養義務:

1. 新增夫妻分居期間之權利義務及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2. 修正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卑親屬負扶養義務及受扶養權利之順序為相同。

(四)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7條之1

於本次修正施行前所發生之事實,依修正後第1052條之規定得為離婚之原因者,亦得提起離婚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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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理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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