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2024

法务部预告民法亲属编条文修正草案(台湾)

2024.07

孙煜辉、王昱涵

民国(下同)112年3月24日宪法法庭作出112年宪判字第4号判决,认定民法(下同)第1052条第2项但书规定有部分违宪,法务部衡量国人情感与实务经验,并参酌外国立法例离婚采破绽主义之精神,于113年5月15日预告民法亲属编条文之修正草案。简述该判决意旨与修正草案内容如下。

一、112年宪判字第4号判决:

宪法法庭认为民法第1052条第2项但书之规定原则上并不违背宪法第22条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但该规定不分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发生后,是否已逾相当期间,或该事由是否已持续相当期间,皆一律不许唯一有责配偶请求裁判离婚,系完全剥夺其离婚之机会,可能导致个案显然过苛之情事,有部分违宪,故谕知相关机关应自该判决宣示之日起2年内,依该判决意旨妥适修正之。

二、法务部预告修正草案:

为因应上述宪法法庭判决意旨,法务部检讨现行裁判离婚事由、赡养费及扶养义务等规定,预告民法亲属编部分条文及其施行法之修正草案,其重点如下:

(一) 裁判离婚事由:

1. 调整第1052条第1项有责主义之部分规定,删除近年离婚实务上已少有适用之要件,如重婚、重大不治之恶疾等。

2. 放宽第1052条第2项裁判离婚之要件,并增订分居达一定期间得作为裁判离婚之事由。

(二) 赡养费:

1. 修正赡养费请求权之成立要件,如删除离婚型态和当事人主观责任之限制等。

2. 新增赡养费请求权之行使方式及赡养费给付程度之审酌事项。

3. 新增赡养费请求权之时效、赡养费请求权及未到期之定期金给付之消灭事由。

4. 新增减轻或免除赡养义务人给付义务之事由。

5. 新增夫妻双方得自行约定赡养费以排除法律适用之规定。

(三) 扶养义务:

1. 新增夫妻分居期间之权利义务及对于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

2. 修正直系血亲尊亲属及卑亲属负扶养义务及受扶养权利之顺序为相同。

(四) 民法亲属编施行法第7条之1

于本次修正施行前所发生之事实,依修正后第1052条之规定得为离婚之原因者,亦得提起离婚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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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理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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