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2025

法人故意侵权行为责任之可能性:从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586号判决观察(台湾)

我国法院实务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35号判决透过征询程序统一法律见解后,即已明确承认法人可直接适用民法第184条,负法人自己之侵权行为责任,亦即被害人向法人请求损害赔偿时,仅须证明法人本身有可归责事由(组织义务违反等),法人即须负责,不以被害人证明法人之代表人、受雇人成立侵权责任为必要。

其后,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99号判决,进一步指出被害人于请求赔偿时,倘无法特定、指明并证明该法人组织内之加害人及其行为内容,致被害人无法明知法人与该特定受雇人间成立民法第185条共同侵权行为责任时,基于诚信原则,法人不得以被害人未对受雇人请求赔偿为由,就连带债务人(即该受雇人)应分担部分主张时效免责之抗辩。

近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586号判决,更进一步探讨肯认「法人自己故意侵权责任」的可能性。此一见解,将公司对员工之组织与管理义务延伸至「故意」的层次,倘若搭配消费者保护法第51条、营业秘密法第13条、专利法第97条等对故意侵权可酌定3至5倍赔偿额之规定,以及著作权法第88条对故意侵权提高酌定赔偿额之规定,将对企业责任范围与治理要求影响甚巨。本文将就该判决之理由与意涵,作进一步分析与探讨。

一、案例事实背景

本案原告为线上教育学习资源出版商(下称「A公司」),A公司主张其为2008年出版之 Scott Foreman Reading Street ELL Readers 系列儿童美语教材(下称「系争教材」)之语文著作及录音著作财产权人。被告为语言学习平台服务商(下称「B公司」)经营「Hitutor」外语学习网站。A公司指称,B公司员工于 2013 年至 2018 年间,未经授权将系争教材中 Grade 1 至 Grade 3 共 90 册之语文著作及录音著作重制并储存于其Hitutor外语学习网站伺服器资料库,并依单元项次建档管理,进一步上传至网站提供学员浏览、下载及列印,涉侵害其重制权与公开传输权。有鉴于实际损害难以举证,A公司依著作权法第 88 条第 3 项,以侵害件数 180 件(语文著作 90 件、录音著作 90 件)乘以每件 2 万元,请求B公司与其公司负责人连带赔偿 360 万元。

二、原审见解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B公司确有经员工重制上传系争教材之语文著作及录音著作至其Hitutor外语学习网站上而为使用,B公司前述使用行为,已符合著作权法上重制及公开传输行为。又B公司资本额达3亿元、实收资本额亦达1亿4千多万元,主要经营业务为线上多国外语1对1真人家教服务、团体学习等内容,则依B公司之资本规模、业务经营范围而言,显能轻易知悉及接触系争教材,且B公司对著作权之认知应高于一般人,于经营网站平台提供线上教学服务因此使用相关教材时,对于所用教材之合法权利来源,应负较一般人更高之注意义务,以防免侵害他人著作权,竟未注意及此,而任由其员工重制、上传系争教材之语文著作及录音著作至其Hitutor外语学习网站,供其会员阅览使用,自有应注意而未注意之过失。

三、最高法院意旨

最高法院首先指出,民法第184条侵权行为规定,于法人亦有适用,则具特殊侵权行为性质之著作权法第88条第1项侵害著作权规定,于法人自无例外;并强调,被害人如依著作权法第88条第3项规定请求损害赔偿,行为人之侵权行为系属故意或过失即影响损害赔偿额之计算,自有分辨之必要。

基此,最高法院进一步表示,本案相关证据指出,B公司似乎明知系争教材之语文著作及录音著作均未经授权,部分教材甚至陆续接到其他出版社的存证信函,而陆续下架,并曾有询问公司法务教材侵权等情,则依B公司之资本规模、业务经营范围,既能轻易知悉及接触系争著作,系争网站复为专业之外语教学网站平台,对于其所使用之教材有无侵害他人著作权,自负有往来交易安全义务及组织义务(而其对此等义务之违反程度,亦可作为判断是否已达故意之参考)。

最高法院并指出须审酌B公司:
(1) 侵害时间长达1年9个月
(2) 是否曾就教材为任何合法性之审查
(3) 其内部有无负责定期审查教材合法性之单位、人员或相关机制等。

据此综合判断B公司其组织管理之欠缺是否已达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或预见其发生,而其发生并不违背其本意之故意程度。

四、小结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586号判决,为首次正面探讨「法人自己故意侵权责任」的可能性。该判决指出,在法人负有较高之往来交易安全义务及组织义务的情况下,应从多面向因素进行判断,包括:侵害行为发生的时间点、公司是否事前执行合法性审查、事后处置方式,以及公司内部是否设有专责单位与制度以审查行为之合法性等。最高法院进一步指出,若经上述因素综合判断,足以认定法人对侵权行为具有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或至少预见其可能发生且并不违背其本意,则该法人即可能构成「自己故意」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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