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2025
最高法院闡明如何運用Could-Would法則以判斷進步性要件– 113年度台上字第459號判決初探(臺灣)
一、Could-Would法則的內涵與實務應用
在專利戰場中,「進步性」往往是決定專利是否有效的關鍵。依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發明如為熟習技術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取得專利。為了避免法官落入「後見之明」的陷阱,實務上發展出Could-Would法則(not simply could, but would)。
簡單來說,Could 指的是「客觀能力」,即熟習技術者客觀上是否具備技術能力,得以依先前技術之揭示內容,理論上完成系爭發明;至於 Would 則是「主觀動機」,即在當時的技術背景下,熟習技術者主觀上是否存在具體且合理之研發動機,促使其實際投入研發行為並完成該發明。
如果只有技術上的可能性(Could),卻缺乏合理研發動機(Would),即不宜逕認系爭發明欠缺進步性。
我國過去曾有少數幾件事實審法院判決提及 Could-Would 法則 [1] ,不過最高法院於113年度台上字第459號判決中,明確地指出Could-Would 法則的具體操作步驟,極有參考價值。
二、最高法院113 年度台上字第 459 號判決對於適用Could-Would法則的指引
本件案例事實為專利侵權訴訟中,被告主張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而無效。系爭專利曾經兩度在事實審法院被認定無效,理由揭示系爭專利可以被既有引證案「輕易組合」而缺乏進步性。 [2]
對此,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459號民事判決再次將原判決廢棄並發回,並提出,操作Could-Would法則的具體指引:
1. 須先界定「最接近之先前技術」(主要引證),與系爭專利內容為比對,再依下列審查原則、①至⑤步驟、區辨Could-Would法則,而為客觀判斷。
2. 審查原則及步驟:發明是否滿足進步性要件,須與先前技術進行比較,循進步性之審查原則(整體審查、結合比對及逐項審查),以「發明欲解決之問題」及「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為出發點,依下列步驟判斷:
① 確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範圍;
② 確定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
③ 確定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熟習技術者之技術水準;
④ 確認該發明與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內容間之差異;
⑤ 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熟習技術者參酌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及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是否能輕易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
於個案具體操作上,不能單純拆解發明之個別元件或步驟,再與先前技術為機械性組合、拼湊比對。
3. 區辨Could-Would法則:熟習技術者能否基於先前技術而輕易完成,須區辨「顯然有意願去嘗試」與「顯然有意願去執行」,非僅理論上能否執行成功,尚包括個案上有無誘因、具體事實基礎或鼓勵,促使熟習技術者去執行研發及成功。
三、本件最高法院判決對於實務攻防的啟發
對專利權人而言,未來面對欠缺進步性之主張時,除就技術差異進行反駁外,更可以援引本件最高法院判決,主張適用Could-Would法則,須先界定「最接近之先前技術」(主要引證),再依步驟審查,尤其是舉發人或侵權人應證明在申請當時,熟習技術者有任何結合先前技術的動機。
相對地,想要挑戰專利有效性的一方,須注意實務判斷標準更加明確,已難僅憑先前技術與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對照,即逕認熟習技術者得以輕易完成,還必須進一步就申請日前之技術背景、產業需求等,具體論證何以存在足以促使熟習技術者付諸研發並完成該發明之「主觀動機」。
[1] 100年度民專上易字第10號判決、100年度民專上易字第8號判決、100年度民專上易字第12號判決、100年度民專上易字第22號判決、100年度民專上易字第25號判決。
[2] 原審法院認為依引證案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等理由,駁回原告之訴(106年度民專訴字第1號判決、107年度民專上字第23號判決)。經專利權人提出上訴後,最高法院以欠缺對「熟習技術者技術水準」之認定等理由,廢棄並發回更審(111年度台上字第186號)。於更審程序中,事實審法院仍維持原見解,以特定證據係屬先前技術且熟習技術者得輕易組合等理由,認定系爭專利請求項不具進步性(111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11號)。
在專利戰場中,「進步性」往往是決定專利是否有效的關鍵。依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發明如為熟習技術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取得專利。為了避免法官落入「後見之明」的陷阱,實務上發展出Could-Would法則(not simply could, but would)。
簡單來說,Could 指的是「客觀能力」,即熟習技術者客觀上是否具備技術能力,得以依先前技術之揭示內容,理論上完成系爭發明;至於 Would 則是「主觀動機」,即在當時的技術背景下,熟習技術者主觀上是否存在具體且合理之研發動機,促使其實際投入研發行為並完成該發明。
如果只有技術上的可能性(Could),卻缺乏合理研發動機(Would),即不宜逕認系爭發明欠缺進步性。
我國過去曾有少數幾件事實審法院判決提及 Could-Would 法則 [1] ,不過最高法院於113年度台上字第459號判決中,明確地指出Could-Would 法則的具體操作步驟,極有參考價值。
二、最高法院113 年度台上字第 459 號判決對於適用Could-Would法則的指引
本件案例事實為專利侵權訴訟中,被告主張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而無效。系爭專利曾經兩度在事實審法院被認定無效,理由揭示系爭專利可以被既有引證案「輕易組合」而缺乏進步性。 [2]
對此,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459號民事判決再次將原判決廢棄並發回,並提出,操作Could-Would法則的具體指引:
1. 須先界定「最接近之先前技術」(主要引證),與系爭專利內容為比對,再依下列審查原則、①至⑤步驟、區辨Could-Would法則,而為客觀判斷。
2. 審查原則及步驟:發明是否滿足進步性要件,須與先前技術進行比較,循進步性之審查原則(整體審查、結合比對及逐項審查),以「發明欲解決之問題」及「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為出發點,依下列步驟判斷:
① 確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範圍;
② 確定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
③ 確定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熟習技術者之技術水準;
④ 確認該發明與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內容間之差異;
⑤ 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熟習技術者參酌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及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是否能輕易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
於個案具體操作上,不能單純拆解發明之個別元件或步驟,再與先前技術為機械性組合、拼湊比對。
3. 區辨Could-Would法則:熟習技術者能否基於先前技術而輕易完成,須區辨「顯然有意願去嘗試」與「顯然有意願去執行」,非僅理論上能否執行成功,尚包括個案上有無誘因、具體事實基礎或鼓勵,促使熟習技術者去執行研發及成功。
三、本件最高法院判決對於實務攻防的啟發
對專利權人而言,未來面對欠缺進步性之主張時,除就技術差異進行反駁外,更可以援引本件最高法院判決,主張適用Could-Would法則,須先界定「最接近之先前技術」(主要引證),再依步驟審查,尤其是舉發人或侵權人應證明在申請當時,熟習技術者有任何結合先前技術的動機。
相對地,想要挑戰專利有效性的一方,須注意實務判斷標準更加明確,已難僅憑先前技術與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對照,即逕認熟習技術者得以輕易完成,還必須進一步就申請日前之技術背景、產業需求等,具體論證何以存在足以促使熟習技術者付諸研發並完成該發明之「主觀動機」。
[1] 100年度民專上易字第10號判決、100年度民專上易字第8號判決、100年度民專上易字第12號判決、100年度民專上易字第22號判決、100年度民專上易字第25號判決。
[2] 原審法院認為依引證案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等理由,駁回原告之訴(106年度民專訴字第1號判決、107年度民專上字第23號判決)。經專利權人提出上訴後,最高法院以欠缺對「熟習技術者技術水準」之認定等理由,廢棄並發回更審(111年度台上字第186號)。於更審程序中,事實審法院仍維持原見解,以特定證據係屬先前技術且熟習技術者得輕易組合等理由,認定系爭專利請求項不具進步性(111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1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