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202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簡介(中國大陸)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該解釋(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解釋(二)是最高人民法院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而制定的,對明確和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將對其重點條款進行簡要介紹。

第五條:房產加名或變更的約定不可撤銷,但仍保障給予方權益

在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常有一方將房產加名或變更,使其成為另一方所有或者雙方共同共有的情況。該條款明確指出,即便只是約定房產加名或者變更,而尚未完成轉移登記,該房產在離婚時仍可進行分割。這一規定實質上否定了夫妻間贈與的任意撤銷權,意味著一旦雙方達成財產變更的約定,即便法律上的變更登記尚未完成,該約定在離婚時也應納入考量。具體分割方式由法官綜合相關因素來判決,可能將房產判歸一方所有,並由該方向另一方支付補償款。

同時,該條款還規定,若婚後房產已變更登記至另一方或雙方名下,但在婚姻關係存續時間較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的情況下,原則上法院仍判決房產歸給予方所有,再綜合考慮相關因素,確定是否由該方向另一方支付補償款。這一規定旨在保護給予方的合法權益,避免因衝動或不瞭解法律後果而蒙受重大損失。

第八條:婚後父母出資購房的歸屬

房產作為家庭的核心資產,其歸屬問題一直是爭議的焦點。該條款規定:父母在子女婚後為其購房出資的,若沒有特別約定,則默認為夫妻共同財產。若父母全額出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法院可以判決房產歸出資方的子女所有,並確定該方是否向另一方支付補償款。若雙方父母共同出資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資,則法院可以以出資來源及比例為基礎,綜合考慮相關情況,判決房產歸一方所有,該方再向另一方予以合理補償。這一規定既體現了對父母出資貢獻的考量,又確保了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破裂時的財產權益得到合理保護。

第二十條:離婚協議中財產給予子女的條款效力

離婚協議中約定將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子女的條款,其效力問題一直備受關注。本條款的意思是,這種約定屬於離婚的條件之一,不是普通的贈與行為,因此贈與方不能行使任意撤銷權。若一方不履行該約定,另一方有權請求其承擔繼續履行或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這一規定旨在保護子女的合法權益,確保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得到有效執行。

解釋(二)的出臺,是法律與時俱進、積極回應時代需求的體現。在這個快速變化的時代,婚姻家庭的穩定和諧顯得尤為重要。該司法解釋通過細化法律適用標準,既避免了因短暫婚姻而輕易獲得大額財產的不公現象,也肯定了家庭成員對家庭付出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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