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202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2020修正)(中國大陸)

張凱旋 律師

2020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經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協商,對2001年簽署的《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進行了修改。《安排》的修改文本自2020年3月1日起生效。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新增電子送達方式

增加一條作為第三條:“雙方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通過內地與澳門司法協助網路平臺以電子方式轉遞;不能通過司法協助網路平臺以電子方式轉遞的,採用郵寄方式。通過司法協助網路平臺以電子方式轉遞的司法文書、證據材料等檔,應當確保其完整性、真實性和不可修改性。通過司法協助網路平臺以電子方式轉遞的司法文書、證據材料等檔與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平臺的啟用將實現兩地送達取證案件的全流程線上轉遞、線上審查、線上辦理和線上追蹤,大大提高兩地司法協助的高效性和便捷性。

二、互助法院級別擴展

將第二條修改為:“雙方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通過各高級人民法院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進行。最高人民法院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託送達和調取證據。經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協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權部分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相互委託送達和調取證據。”

新的《安排》生效後,中級人民法院與基層人民法院在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的情況下,也可以直接與澳門終審法院相互委託送達和調取證據,可省去高級人民法院的審查和轉遞環節,提高了司法的效率。

三、增加了證人視頻、音訊作證的規定

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受委託方法院可以根據委託方法院的請求,並經證人、鑒定人同意,協助安排其轄區的證人、鑒定人通過視頻、音訊作證。”

2019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新增了證人以視聽傳輸技術和視聽資料的作證方式,《安排》與其相銜接亦新增了可以安排證人、鑒定人通過視頻、音訊作證的規定,增加了證人作證的方式,減輕作證的負擔,有利於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增強司法協助效率。

本網站上所有資料內容(「內容」)均屬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所有。本所保留所有權利,除非獲得本所事前許可外,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以任何方式重製、下載、散布、發行或移轉本網站上之內容。

所有內容僅供作參考且非為特定議題或具體個案之法律或專業建議。所有內容未必為最新法律及法規之發展,本所及其編輯群不保證內容之正確性,並明示聲明不須對任何人就信賴使用本網站上全部或部分之內容,而據此所為或經許可而為或略而未為之結果負擔任何及全部之責任。撰稿作者之觀點不代表本所之立場。如有任何建議或疑義,請與本所聯繫。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