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2022
最高人民法院等發佈修訂的《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2.11
張凱旋、黃郁婷
2022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發佈了修訂後的《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自發佈起施行。規定的具體內容如下:
一、一般規定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決定,並由公安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執行。對於採取取保候審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適用取保候審,被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二、決定
決定取保候審時,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人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不得與 “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三、執行
取保候審由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符合特定情形的,也可以在其暫住地執行取保候審。除具有工作、學習、就醫等正當合理事由且經批准外,被取保候審人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取保候審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傳訊被取保候審人。
四、變更和解除
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決定機關應當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發現不應當追究被取保候審人刑事責任並作出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偵查決定的,應當依法解除取保候審。若有強制措施變更、開始執行監禁刑罰、開始社區矯正、不起訴或作出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或者不負刑事責任判決的,取保候審自動解除。
五、責任
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的,公安機關可暫扣、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決定機關可區別情形責令被取保候審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等,構成其他犯罪或治安違法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保證人未履行監督義務、未按規定及時報告或者隱瞞不報告的,可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張凱旋、黃郁婷
2022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發佈了修訂後的《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自發佈起施行。規定的具體內容如下:
一、一般規定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決定,並由公安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執行。對於採取取保候審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適用取保候審,被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二、決定
決定取保候審時,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人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不得與 “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三、執行
取保候審由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符合特定情形的,也可以在其暫住地執行取保候審。除具有工作、學習、就醫等正當合理事由且經批准外,被取保候審人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取保候審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傳訊被取保候審人。
四、變更和解除
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決定機關應當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發現不應當追究被取保候審人刑事責任並作出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偵查決定的,應當依法解除取保候審。若有強制措施變更、開始執行監禁刑罰、開始社區矯正、不起訴或作出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或者不負刑事責任判決的,取保候審自動解除。
五、責任
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的,公安機關可暫扣、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決定機關可區別情形責令被取保候審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等,構成其他犯罪或治安違法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保證人未履行監督義務、未按規定及時報告或者隱瞞不報告的,可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