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2025

新《仲裁法》簡介(中國大陸)

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新《仲裁法》),該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訂是自1994年《仲裁法》頒布以來首次全面修訂,系統總結了我國多年來的仲裁司法實踐經驗,有助於進一步提升我國仲裁的公信力與國際競爭力。下文將對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作簡要介紹。
 
一、確認在線仲裁的效力
 
新《仲裁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仲裁活動可通過信息網絡在線進行,但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同意的情況除外。儘管近年來已有不少仲裁機構在實踐中採用在線庭審方式,但本次修法首次在法律層面明確了在線仲裁的法律效力,賦予當事人根據案件實際情況自主選擇線上或線下審理方式的權利。該條款將線上仲裁設為默認方式,僅以當事人明示反對為例外,有助於提升仲裁程序的效率與靈活性。
 
二、完善仲裁保全機制

 
新《仲裁法》第三十九條增設了行為保全制度,規定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可以請求責令另一方當事人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此外,該條款還確立了仲裁前保全制度,因情況緊急,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在申請仲裁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責令另一方當事人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申請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處理。該制度有助於有效防止當事人轉移財產,保障仲裁裁決的順利執行。
 
三、建立仲裁員信息披露制度
 
新《仲裁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仲裁員存在可能導致當事人對其獨立性、公正性產生合理懷疑情形的,該仲裁員應當及時向仲裁機構書面披露。仲裁機構應當將仲裁員書面披露情況、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該制度是保障仲裁員獨立、公正履職的重要機制,有助於增強仲裁程序的透明度與公信力。
 
四、縮短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期限
 
新《仲裁法》第七十二條將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期限由原規定的六個月縮短為三個月,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計算。這一調整有利於督促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增強仲裁裁決的終局性與穩定性。
 
五、引入臨時仲裁制度
 
根據新《仲裁法》第八十二條,我國正式引入臨時仲裁制度,允許在涉外海事糾紛或自貿區等特定區域內的企業間發生涉外爭議中,當事人得選擇符合條件的仲裁員組成仲裁庭,並按照約定規則進行仲裁。該條款同時規定,仲裁庭須在組庭後三個工作日內,將當事人名稱、仲裁地、仲裁庭組成情況及仲裁規則向仲裁協會備案。相較於原有嚴格限定機構仲裁的機制,臨時仲裁的引入顯著增強了我國仲裁制度在國際商事爭議解決領域的吸引力。
 
新《仲裁法》的修訂立足於仲裁實踐發展需要,通過確立在線仲裁、完善保全措施、引入臨時仲裁等創新舉措,為當事人提供了更加靈活、高效的爭議解決路徑。這些調整將有助於提升仲裁程序的便利性與適應性,使仲裁制度更好地服務於各類市場主體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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