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2024

放寬電視廣告播送次數 臺灣通傳會修訂兩辦法

2024.05

莊薇馨、黃信維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促進廣播、電視及衛星廣播電視產業之健全發展,增進業者彈性排播廣告及發揮廣告創意空間,在「每一節目播送廣告總時間不變」與「維護視聽眾權益」原則下,於2024年3月20日分別修正〈廣播電視廣告播送方式與數量分配辦法〉第2條與〈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起迄時間認定與廣告播送方式及數量分配辦法〉第3條(下合稱「新修正條文」)。新修正條文放寬廣告播送次數之規定如下表所示:



















節目播送時間 得播送廣告次數
30分鐘 3次
30分鐘至60分鐘 6次
60分鐘以上 依前述原則計算之

新修正條文亦增訂第三項,明定播送廣告次數之計算包含節目前後播出與中間插播之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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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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