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2024
提醒公開發行公司大股東持股申報門檻降低為百分之五之規定生效(臺灣)
2024.05
黃郁婷、許家綺
證券交易法第43-1條第1項修正,將公開發行公司之大股東持股申報門檻由百分之十調降為百分之五,新制自2024年5月10日施行(下稱「施行日」)。依照修正後的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之股份時(下稱「取得日」),單獨或共同取得人(下稱「取得人」)均應依照以下說明,辦理申報。
1. 大股東應申報之事項(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第6條第1項)
(1) 取得人基本資訊。
(2) 申報時取得之股份總額及占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比。
(3) 取得之方式及日期。
(4) 取得股份之目的。
(5) 取得股份之資金來源明細。
(6) 自取得日起前六個月之交易明細。
(7) 預計一年以內再取得股份之數額。
(8) 有無下列股權之行使計畫,如有,其計畫內容:
a. 自行或與其他人共同推動召集股東臨時會之計畫。
b. 自行或支持其他人競選董事或監察人之計畫。
c. 對於所取得股份之公司,處分其資產或變更財務、業務之計畫。
2. 大股東應申報之期限(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第6條第2項)
取得人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應於取得日起十日內,將前述應申報事項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後,即屬完成申報及公告。取得人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應於取得日起八日內,將前述應申報事項送達被取得股份之公司,由被取得股份之公司於送達日起二日內代為將應申報事項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3. 新舊制銜接(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第11條)
倘若取得人於施行日前已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而未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且繼續持有至施行日,取得人應在施行日起十日內,依前述第二部份辦理申報及公告如前述第一部份所載第(1)、(2)、(4)點事項。
違反前述規定者,將遭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四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金融管理監督委員會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為避免受罰,請大股東應留意並重新檢視對公開發行公司持股比例及相關申報義務。
黃郁婷、許家綺
證券交易法第43-1條第1項修正,將公開發行公司之大股東持股申報門檻由百分之十調降為百分之五,新制自2024年5月10日施行(下稱「施行日」)。依照修正後的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之股份時(下稱「取得日」),單獨或共同取得人(下稱「取得人」)均應依照以下說明,辦理申報。
1. 大股東應申報之事項(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第6條第1項)
(1) 取得人基本資訊。
(2) 申報時取得之股份總額及占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比。
(3) 取得之方式及日期。
(4) 取得股份之目的。
(5) 取得股份之資金來源明細。
(6) 自取得日起前六個月之交易明細。
(7) 預計一年以內再取得股份之數額。
(8) 有無下列股權之行使計畫,如有,其計畫內容:
a. 自行或與其他人共同推動召集股東臨時會之計畫。
b. 自行或支持其他人競選董事或監察人之計畫。
c. 對於所取得股份之公司,處分其資產或變更財務、業務之計畫。
2. 大股東應申報之期限(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第6條第2項)
取得人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應於取得日起十日內,將前述應申報事項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後,即屬完成申報及公告。取得人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應於取得日起八日內,將前述應申報事項送達被取得股份之公司,由被取得股份之公司於送達日起二日內代為將應申報事項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3. 新舊制銜接(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第11條)
倘若取得人於施行日前已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而未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且繼續持有至施行日,取得人應在施行日起十日內,依前述第二部份辦理申報及公告如前述第一部份所載第(1)、(2)、(4)點事項。
違反前述規定者,將遭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四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金融管理監督委員會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為避免受罰,請大股東應留意並重新檢視對公開發行公司持股比例及相關申報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