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2017

廣告宣稱特展展品市價藉以吸引民眾觀賞 是該客觀價格自應有相當之市場實際交易價格或公正客觀第三人之評估價格為憑(台灣)

2016.12.08
劉昱劭 律師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105年12月8日作成105年度訴字第865號行政判決(下稱本號判決)指出,廣告宣稱特展展品市價藉以吸引民眾觀賞,是該客觀價格自應有相當之市場實際交易價格或公正客觀第三人之評估價格為憑。

本號判決事實為原於臺北華山藝文特區舉辦「真相達文西特展」(下稱系爭特展),其網站、售票活動訊息宣稱:「70億達文西自畫像……」「百億鉅作,55幅畫作」「一次讓觀眾可以欣賞總價值近一百億元新台幣的真跡畫作群」「市價已超過2億歐元」等語(下稱系爭廣告)。經被告審認原告系爭廣告對於與服務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以原處分處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罰鍰,原告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本號判決指出系爭廣告內容既宣稱系爭特展具有特定之客觀價格,目的即在塑造其畫作稀有珍貴之印象,藉以吸引民眾觀賞,是該客觀價格自應有相當之市場實際交易價格或公正客觀第三人之評估價格為憑,此與欣賞藝術品所產生之主觀上價值感,並不相同。

本號判決進而認定原處分認定爭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予以裁罰並無違法為由,駁回原告之訴。

本网站上所有资料内容(「内容」)均属理慈国际科技法律事务所所有。本所保留所有权利,除非获得本所事前许可外,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以任何方式重制、下载、散布、发行或移转本网站上之内容。

所有内容仅供作参考且非为特定议题或具体个案之法律或专业建议。所有内容未必为最新法律及法规之发展,本所及其编辑群不保证内容之正确性,并明示声明不须对任何人就信赖使用本网站上全部或部分之内容,而据此所为或经许可而为或略而未为之结果负担任何及全部之责任。撰稿作者之观点不代表本所之立场。如有任何建议或疑义,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