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2017

审查专利请求项时,仍应以请求项之前后文整体观察,以了解其完整文义

最高行政法院于民国106年7月27日作成106年度判字第401号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审查专利请求项时,仍应以请求项之前后文整体观察,以了解其完整文义。
 
本号判决事实为原告以系争专利不符发明专利要件,对之提起举发,参加人即专利权人为更正申请专利范围后后,经被告准予更正,并依更正本审查,作成「举发不成立」之处分。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诉讼。
 
本号判决指出系争专利请求项6虽记载「同步『或』不同步」,「或」在文句中作为连接词使用时,固然表示选择或列举之意,然除应以请求项之前后文整体观察,以了解其完整文义外,有疑义时,尚得参酌除请求项文字本身外,还包括发明说明书、图式。查系争专利说明书记载内容可知,系争专利之目的及其诉求之切换器完整功能而言,应同时包含同步切换时不中断资料流,以及不同步切换时不中断资料流两种模式,则所谓「同步『或』不同步」之文字,应将之解释为「不论以同步或不同步方式切换键盘-影像-滑鼠(KVM)通道和周边通道至一共用的电脑或不同的电脑,均不会于切换时中断该周边资料流」,则系争专利可避免同步切换时资料流中断之问题。反之,UH-800之运作方式既无法同步切换KVM通道和周边通道,自无从在同步切换时达成不中断周边资料流之功效,故系争专利请求项6当非熟习该项技术者依UH-800之技术内容所能轻易完成者,UH-800不足以证明系争专利请求项6不具进步性等理由,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告败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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