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辦法 限制陸資每人限取得1戶自住用不動產(台灣)

2017.6.9
陳曉蓁 律師

內政部於民國106年6月9日台內地字第1061304150號令修正發布「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下稱本辦法)全文2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本次修正重點為限制陸資每人限取得1戶自住用不動產。

新修正本辦法第7條明定大陸地區人民每人限單獨取得一戶供住宅用且已登記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並禁止其出租或供非住宅使用。

又為避免經許可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後,申請人遲未持許可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關辦理登記,致無從有效管理,故新增本辦法第14條第3項明定許可文件有效期限為一年;同時,為確保經許可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者依原申請目的及使用,同條第6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定期進行稽查並將結果呈報內政部,以落實有效管理。

依本辦法第新增之第17條第1項第2款,權利人為不符前開第7條規定之使用時,內政部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通知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令其於一年內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