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地球電臺相關法令動態(臺灣)

2023.05

洪堃哲、顏伯軒

為配合行政院對無線電頻率供應計畫之修正,並因應國際衛星系統業者正積極布建衛星通信網路、及衛星通信技術應用載具之多樣化發展等時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今年(2023年)3月22日發布通傳基礎字第11265002000號命令,對其依據電信管理法授權所訂定之「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辦法」)進行修正,期使衛星地球電臺之建設與監理法遵得與時並進。

本次修正之重心,係基於監理一致性將「天線直徑三公尺以下之衛星地球電臺」納入管理:

1. 依原條文規定,設置者申請設置供用戶使用之衛星地球電臺,天線直徑小於三公尺者,可免申請頻率指配、設置核准證明、電臺審驗及電臺執照,僅需依規定辦理登錄;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考量公眾電信網路設置者現階段已採用天線直徑三公尺以下之衛星地球電臺作為衛星通信網路之主控站或閘道器,為保持監理之一致性,認為仍須將其納入審驗機制;辦法修正後,天線直徑小於三公尺者仍採低度管理,免取得設置核准證明及電臺執照,惟在辦理登錄時必須檢具「其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之證明。(辦法第三條)

2. 依原條文規定,衛星地球電臺符合特定情況者,得採遠端控制,惟明文將天線直徑三公尺以下者排除於適用範圍;基於同上述第點之考量,本次修正則將天線直徑三公尺以下者一併納入適用。(辦法第十一條)

3. 已辦理登錄之天線直徑小於三公尺之非供用戶使用衛星地球電臺,設置者應於辦法修正發布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電臺執照;過去依電信法取得電臺執照之衛星地球電臺,除天線直徑三公尺以下供用戶使用者外,設置者則應於電臺執照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電臺執照。(辦法第十六條)

4. 此外,本次修正亦明定衛星地球電臺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辦法第十三條)

另值得一提的是,辦法修正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隨於3月24日公告「衛星地球電臺設備技術規範(草案)」,其中就頻率穩定度(FrequencyTolerance)、有效等向輻射功率(Effective Isotropic Radiated Power,EIRP)、電磁相容(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EMC)等項目,均訂有測試條件與合格標準,供衛星地球電臺設備之製造商、進口商或經銷商於辦理型式認證時作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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