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太空中心相关法令动态(台湾)

2023.03

洪堃哲、颜伯轩

继「太空发展法」及其四项子法「发射载具及太空载具登录作业办法」、「发射载具发射许可及太空事故处理办法」、「发射场域土地之选址设置营运管理补偿及回馈办法」及「民间太空载具资讯提供及补偿办法」于2022年1月20日发布实施后,「国家太空中心设置条例」(「设置条例」)亦于同年间经制定公布,并自今年(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配合设置条例的施行,太空中心的监督机关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国科会」)也订定「国家太空中心董事长董事与监事遴聘解聘及补聘办法」、「国家太空中心董事监事主任或与该等职务相当之人违反利益回避处置准则」、「国家太空中心绩效评鉴办法」及「国家太空中心公有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办法」等子法,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施行。

在设置条例施行后,原隶属于国家实验研究院的国家太空中心改制为「行政法人国家太空中心」(「太空中心」),其英文名称也由原来的National Space Organization(NSPO)改为Taiwan Space Agency(TASA)。改制后的太空中心在预算与人员编制上皆有显著的扩充,肩负研拟与执行国家太空计画、促进太空科技国际合作及交流、推动太空产业及技术升级辅导等重要政策目标。

值得一提的是,立法院会于2022年4月19日三读通过设置条例时,认为改制后的太空中心在业务上更具弹性,但相关采购易生弊端,故以附带决议方式要求太空中心于设置条例施行起三个月内,拟具采购作业实施规章并送国科会核定。国科会于今年3月10日核定「国家太空中心采购作业实施规章」(「规章」),现已公告于太空中心官方网站[1]

规章于采购作业上赋予太空中心相当灵活性,如第5条第3项第5款规定,就「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因未能预見之情形必须追加或为契约变更之工程采购,如另行招标,确有产生重大不便及技术或经济上困难,非洽原供应厂商办理,不能达契约之目的者」,太空中心即得采限制性招标方式办理采购,未有如依政府采购法须「未逾原主契约金额百分之五十」之限制;同项第9款更规定太空中心主任或其授权人员得核定「得采限制性招标之其他特殊情形」,不须另经监督机关认定。

规章中也有不少规定,值得有意向太空中心投标的厂商多加注意。例如第12条规定,在不影响整体效益、应平等对待得协商之各供应厂商、以及书面进行或做成书面纪录之前提下,太空中心得与供应厂商于招标前先就采购之规格或需求、于评审阶段就企划书内容、于决标后订约前就履约内容条件等进行协商;又如第16条第2项第1款规定,就科研采购之招标、审标及决标争议,厂商欲提出异议者,应于事件发生或知悉之次日起10日内以书面为之,逾期者不予受理。


[1] https://www.tasa.org.tw/sseo/Tender/Up_File/国家太空中心采购作业实施规章_2023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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