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界定及影响(台湾)

2023.03

杨宜蓁、唐子尧、陈信宏

为保护我国高科技产业之竞争力及经济利益,我国于2022年6月8日公告修正之「国家安全法」(下称「国安法」),其第3条纳入对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营业秘密之保护,以遏阻外国、大陆地区等竞争对手恶意挖角并窃取产业核心技术之问题,或关键核心技术不当外流境外。其中「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界定将影响业者之法令遵循,就近期发展说明如下。

一、国家安全法中关于「国家核心关键技术」[1]之认定进展

依国安法第3条授权,国科会针对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认定程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于2022年12月30日预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认定办法」草案。

因事涉厂商营业秘密及产业发展,就前述草案,工业总会即提出意见,包括:「国家核心关键技术审议会」之定位,应确保业者参与该审议会,且应邀请利害关系代表及其他相关专家列席提供意见;应确保外聘咨询委员的资格及独立性;审查过程应保护业者营业秘密,且避免影响产业未来发展等。

上述草案虽已于2023年3月1日截止对外征询意见,但至本文作成时国科会尚未正式公告,其是否及在何等范围内会调整该办法所定相关程序,值得关注。

二、有关「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业务之人员之赴陆限制

上述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认定,也影响涉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业务之人才移动。新修之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与国安法同时于2022年6月8日公告,增订针对受政府机关(构)委托、补助或出资达一定基准从事涉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业务之个人或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成员,赴大陆时应先经内政部会同其他政府机关审查许可,且受委托、补助、出资终止或离职未满3年者亦同。[2]

为此,国科会于2022年12月30日也同时预告「政府机关(构)委托补助出资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计画认定办法」草案,将上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所指之「达一定基准」,界定为执行国家核心关键技术研究发展之计画经费「逾半数」来自政府机关(构)之委托、补助或出资者。不过,该「逾半数」之补助如何认定,仍有待厘清。此外,该草案规定于新增或变更国家核心关键技术后三个月内,政府机关应盘点委托、补助或出资计画中「已终止未满三年」之计画,似有使新法溯及既往之疑义。此等问题,在上述草案正式公告时是否有所调整,亦值观察。

三、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之修正

另外,为强化营业秘密之保护,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之修正案于2023年2月15日公告,并将于2023年8月30日施行。其中配合国安法之修订,增订侵害国家核心关键技术的营业秘密刑事案件,由第二审智慧财产法庭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同时由最高法院设立专庭或专股办理智慧财产案件,以贯彻审理的专业。并强化营业秘密卷证之限制阅览,且将违反秘密保持命令(「秘保令」)改为「非告诉乃论罪」,并对涉及国安法第3条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营业秘密案件之秘保令之违反者,加重刑责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300万元罚金。另增订境外违反秘保令罪,即使行为人于境外(外国、大陆地区、港澳)违反秘保令,亦予处罚。

由上述进展可见,台湾对于营业秘密,尤其涉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营业秘密,其保护及规制力度日益增强,业者应密切注意,本所亦将持续追踪。如有任何问题,或需要任何法律咨询,欢迎联系本所。

[1] 详细介绍,请参本所「台湾国科会预告订定国家核心关键技术相关认定办法草案
[2] 详细介绍,请参本所「总统令公布修正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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