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工程會函告放寬疫情期間展延工期或停工處理方式

2023.04

洪堃哲、楊宜蓁

考量臺灣COVID-19 現非第三級疫情警戒期間,然仍出現工地出工人數減少、影響工程進行,工地實務運作已有工地預計出工人數及無法出工人數等相關資料,且有舉證困難之情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即於中華民國(下同)112年1月30日以工程管字第1120300061號解釋函(下稱「本函文」)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非第三級疫情警戒期間公共工程展延工期或停工處理方式」,並於2月20日上網公告,以增加廠商申請展延及機關辦理之彈性。

本函文之重點如下:

1. 放寬廠商請求工期展延或契約變更之空間,自「核實認定」、「核實審認」修改為「形式審查」辦理

原先於工程會111年5月4日公告之處理原則,工地作業受影響時,原則上係以工地預計出工人數及無法出工人數等相關資料,以出工比率計算應展延日數,係由機關「核實」辦理,本函文則調整改由雙方基於誠信基礎及從速、從簡原則,本於權責辦理「形式審查」,除有異常情形方須提供佐證資料供實質審查。

2. 針對個案因材料、設施、設備、國際技術人員等事項對工程進度之影響,從原本僅限於「運輸受防疫措施影響」,調整為凡上開事項「受疫情影響進場時程」均直接納入展延工期要件。

3. 針對附表工期展延計算方式,新增定義說明:個案工地人員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如有呼吸道感染症狀(含發燒或咳嗽)等情形者,得以造冊方式納入無法出工人員名冊,以避免確診者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仍具有傳染力,而使疫情再度擴散之情形。

考量廠商於非第三級疫情警戒期間仍有可能因員工確診、居家隔離或家庭照顧需求而影響出工數,從而造成工程遲延。建議廠商宜完整保留「無法出工人數」之紀錄,並依本函文所載方式請機關基於誠信基礎及從速、從簡原則,本採權責以「形式審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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