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2022
國家稅務總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六部門聯合發文嚴厲打擊騙取留抵退稅違法犯罪行為
2022.07
裴彥婷、黃郁婷
為緩解疫情給企業帶來的壓力,國家自2022年三月以來多次發文實施大規模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允許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以及“製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以下稱“製造業等行業”)以及“批發零售等行業”[1]企業於規定的時間前申請存量和增量增值稅留抵稅額退還。但與此同時,國家也強調了要防止騙取退稅款的發生。為此,2022年5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共同發布《關於嚴厲打擊騙取留抵退稅違法犯罪行為的通知(稅總稽查發〔2022〕42號)》(下稱《通知》),指出要把打擊騙取留抵退稅違法犯罪行為作為2022年常態化打擊虛開騙稅工作的重點,集中力量開展聯合打擊。
一、通知內容:
根據《通知》,上述中央六部門將聯合選取騙取留抵退稅重點案源,部署各地六部門開展聯合查處。各地根據工作需要和具體案件情況,採取聯合執法、共同辦案等方式組織開展案件查處工作,聯合調查取證,積極推動涉稅違法犯罪及相關犯罪活動的聯合檢查調查。這其中稅務部門主要負責案件的牽頭查辦,公安部門與檢察機關將負責刑事案件的偵辦與批捕、提起公訴,海關將會協助資料與信息的提供,銀行與外匯管理部門將協助資金的追索與查處。可以看出,六部門的聯動將極大地提高發現違法犯罪事實的可能性以及辦案的效率。
除此之外,《通知》也指出,為大力營造“不敢、不能、不想”偷騙稅的社會氛圍,也會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分類分級開展典型案件曝光。因此如果確實有涉及騙取留抵退稅款的行為,對企業形象來說也會造成不小的負面影響。
二、發布意義:
《通知》的發布也再一次表明企業的稅務合規面臨著更加嚴格的執法環境。雖然企業受疫情影響面臨著嚴峻的經濟壓力,但也仍應注意合規風險,萬不可鋌而走險。根據我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的,可以針對應繳未繳部分的稅款處以最高五倍以下的罰款。而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零四條、二百零五條、二百零八條等的規定,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發票、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行為都可能構成犯罪,需承擔刑事責任。
三、實踐提示:
就企業稅務合規風險中常發生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來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 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 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 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就定罪量刑來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8〕226號)》,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數額較大”;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巨大”。
實際上,近期國家稅務總局也公佈了一系列騙取留抵退稅案件的查處[2],企業隱匿銷售收入、減少銷項稅額、進行虛假申報等行為都被稅局通過大資料分析甄別出來,並被處以行政罰款。因此也再次提醒企業注意稅務合規,避免受到稅收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
裴彥婷、黃郁婷
為緩解疫情給企業帶來的壓力,國家自2022年三月以來多次發文實施大規模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允許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以及“製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以下稱“製造業等行業”)以及“批發零售等行業”[1]企業於規定的時間前申請存量和增量增值稅留抵稅額退還。但與此同時,國家也強調了要防止騙取退稅款的發生。為此,2022年5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共同發布《關於嚴厲打擊騙取留抵退稅違法犯罪行為的通知(稅總稽查發〔2022〕42號)》(下稱《通知》),指出要把打擊騙取留抵退稅違法犯罪行為作為2022年常態化打擊虛開騙稅工作的重點,集中力量開展聯合打擊。
一、通知內容:
根據《通知》,上述中央六部門將聯合選取騙取留抵退稅重點案源,部署各地六部門開展聯合查處。各地根據工作需要和具體案件情況,採取聯合執法、共同辦案等方式組織開展案件查處工作,聯合調查取證,積極推動涉稅違法犯罪及相關犯罪活動的聯合檢查調查。這其中稅務部門主要負責案件的牽頭查辦,公安部門與檢察機關將負責刑事案件的偵辦與批捕、提起公訴,海關將會協助資料與信息的提供,銀行與外匯管理部門將協助資金的追索與查處。可以看出,六部門的聯動將極大地提高發現違法犯罪事實的可能性以及辦案的效率。
除此之外,《通知》也指出,為大力營造“不敢、不能、不想”偷騙稅的社會氛圍,也會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分類分級開展典型案件曝光。因此如果確實有涉及騙取留抵退稅款的行為,對企業形象來說也會造成不小的負面影響。
二、發布意義:
《通知》的發布也再一次表明企業的稅務合規面臨著更加嚴格的執法環境。雖然企業受疫情影響面臨著嚴峻的經濟壓力,但也仍應注意合規風險,萬不可鋌而走險。根據我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的,可以針對應繳未繳部分的稅款處以最高五倍以下的罰款。而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零四條、二百零五條、二百零八條等的規定,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發票、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行為都可能構成犯罪,需承擔刑事責任。
三、實踐提示:
就企業稅務合規風險中常發生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來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 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 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 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就定罪量刑來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8〕226號)》,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數額較大”;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巨大”。
實際上,近期國家稅務總局也公佈了一系列騙取留抵退稅案件的查處[2],企業隱匿銷售收入、減少銷項稅額、進行虛假申報等行為都被稅局通過大資料分析甄別出來,並被處以行政罰款。因此也再次提醒企業注意稅務合規,避免受到稅收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