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2025

国务院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

2025年3月23日国务院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并于即日起开始实施。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以下简称《反制裁法》)发布以来首次公布的相关行政法规,主要是对《反制裁法》的一些概括性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与细化。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等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适用情形

《反制裁法》第三条规定了采取法制措施的基本原则,即外国国家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情况下,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而对于外国国家、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协助、支持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仅在需要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的情形下,参照该法有关规定执行。

而《实施规定》第三条则明确指出,外国组织、个人实施、协助、支持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样可以将其列入反制清单,采取反制措施。由此可以看出,适用反制措施的情形不仅包括外国国家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也包括外国国家、组织、个人所实施的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并且包括协助和支持行为。

二、细化反制措施内容

《反制裁法》第六条中规定了几种主要的反制措施,如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等。在《实施规定》中则进一步明确了“其他各类财产”、“有关交易与合作”以及“必要措施”的内涵。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实施规定》第八条,禁止的有关交易与合作中还包含法律服务,即受到反制措施的个人或组织,有可能无法获得境内的法律法务机构提供的法律服务。

三、细化执法程序

《反制裁法》第四条仅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反制措施,但是并未对有关部门进一步说明,也未对具体程序做详细介绍。在《实施规定》中则明确了“采取反制措施的基本程序”、“反制措施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各项反制措施应当由哪个部门做出”、“各部门间如何进行联动”等程序性规定。

四、明确违法后果与救济措施

《反制裁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执行、不配合实施反制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而《实施规定》第十三条则进一步明确,对不依法执行反制措施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等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从境外接收或者向境外提供数据、个人信息,禁止或者限制其出境、在我国境内停留居留等。而在《实施规定》第十四、十五以及十六条中则规定了受到反制措施的个人或组织可以如何申请救济措施。

总的来说,《实施规定》细化了一些操作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让《反制裁法》更具有可执行性,也体现了整个反制程序的法治化进步。虽然整体来说,反制措施还有不甚明确的地方,但这些空白可能是为后续的发展留有余地,而目前这些程序事实上更在于为解决具体问题提供了一些磋商的依据。对于企业来说,一方面要注意可能涉及到的合规问题,但另一方面也可以尝试利用政府给企业准备的这些抓手来应对涉外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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