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商标议题系列文章(三):元宇宙商标布局之实践(台湾)

2024.02

蔡毓贞、许芸玮、王昱涵

元宇宙的蓬勃发展逐渐融合真实与虚拟世界,不仅让消费者能于两世界中自由穿梭,也为各大品牌带来无限商机。然新兴争议也随之而来,如本所在「元宇宙商标议题系列文章(二):从Hermès柏金包NFT争议看商标权保护」中,即分享精品产业龙头Hermès International and Hermès of Paris, INC.(以下简称Hermès公司)对美国NFT艺术家Mason Rothschild就其发行Hermès柏金包NFT数位资产提告,美国法院最终在2023年作出由Hermès公司获得胜利之判决。尽管如此,除了以讼止争外,商标权人为使其品牌能在虚拟世界中得到保护,更应积极提前进行元宇宙商标布局,以防患于未然。关于元宇宙商标布局,建议采取下列行动:

一、及早卡位元宇宙相关指定商品及服务细项:

我国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及服务之分类标准,系采用世界智慧财产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商品与服务国际尼斯分类原则(以下简称「尼斯分类」)。为因应元宇宙发展,尼斯分类在2023年版与2024年版中均有新增或调整虚拟商品和NFT等产品及服务类别,包含在第9类商品中修订「由非同质化代币(NFTs)验证的可下载数位影像档案」、新增「由非同质化代币(NFTs)验证的可下载数位音乐档案」与「用于铸造非同质化代币(NFTs)之可下载电脑应用软体」;在第25类中新增「由非同质化代币(NFTs)验证之服装」;在第35类中新增「由非同质化代币(NFTs)验证的可下载数位影像档案零售服务」与「由非同质化代币验证(NFTs)的可下载数位影像档案之买方和卖方提供线上市集」;在第42类中新增「提供用于铸造非同质化代币(NFTs)之线上不可下载电脑软体服务」等。

就此,对未来规画进军虚拟世界的业者而言,建议全面检视现有注册商标的布局范围,考量将来该商标所使用的产品线是否可能扩及虚拟世界的商品或服务,若是,则宜尽早卡位,尽快完成上述元宇宙相关指定商品及服务细项之商标申请。

二、取得商标权后应积极使用商标,以避免权利遭到他人废止:

商标权人应该积极投入于元宇宙市场,在元宇宙中持续使用注册商标、建立品牌商誉及版图,以利在后续主张权利时提出佐证,并可避免商标久未使用被废止,并强化商标权上的防御效力[1]

三、随时监看商标运用情形:

商标权人应随时监看其元宇宙商标的运用状况,或委托外部专业人士在相关市场或网路上进行商标监看服务,方能在得知可能的侵权活动发生时,即时采取行动以保护品牌利益[2]。除透过智慧财产权法主张权利外,若有市场不公平竞争行为,亦可透过公平交易法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或法院提出救济。

[1] 吴碧娥,「真实虚拟世界大不同,元宇宙商标要另外注册!」,北美智权报,2022年10月12日,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Trademark/IPNC_221012_1901.htm (最后浏览日:2024年02月19日)
[2] 陈宏杰,元宇宙概念技术之商标议题,智慧财产权月刊288期,页6-19,2022年12月


相关文章


本网站上所有资料内容(「内容」)均属理慈国际科技法律事务所所有。本所保留所有权利,除非获得本所事前许可外,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以任何方式重制、下载、散布、发行或移转本网站上之内容。

所有内容仅供作参考且非为特定议题或具体个案之法律或专业建议。所有内容未必为最新法律及法规之发展,本所及其编辑群不保证内容之正确性,并明示声明不须对任何人就信赖使用本网站上全部或部分之内容,而据此所为或经许可而为或略而未为之结果负担任何及全部之责任。撰稿作者之观点不代表本所之立场。如有任何建议或疑义,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