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行会议所印发之资料及该会议中发表文章而制作成刊物资料 仅系会议所附带出版 得否认定为商标之使用 应予以详加调查审认(台湾)

2018.5.31
陈安揆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律师

最高行政法院于民国107年5月31日作成107年度判字第301号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举行会议所印发之资料及该会议中发表文章而制作成刊物资料,仅系会议所附带出版,得否认定为商标之使用,应予以详加调查审认。

本号判决事实为原告以「台湾亚太植牙医学会APAID及图」申请注册系争商标,后参加人对之提起异议。案经被告审查,以原处分认定系争商标指定使用于文献出版等部分服务注册,应予撤销之异议成立处分,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诉讼。原审认定参加人以APAID举办国际年会,亦将据以异议商标使用于相关会议数据与刊物而已有先使用于安排及举行研讨会及文献出版等服务之事实,故以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2款抢注商标为由予以撤销合法,驳回原告之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本号判决指出,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2款,针对意图仿袭而申请注册于他人先使用之商标,前提事实必须要有他人先使用之商标,并应以意图仿袭为本款解释之中心。如果作为商标之名称或标识所提供的服务只是专为自己的事物或商品,不是对一般不特定多数人所提供的服务,即使有表彰该作为商标名称或标识的事实,仍不认为已合法使用。因此,若其他团体仅提供本身成员服务之际,以表彰该团体名称或标识方式区别其他团体者,并无对其他人提供服务者,自难谓系商标之使用。

本号判决进而指出,参加人以APAID所举办之年会,均在当地与其他团体合办,并列名称与标识,显在于区别APAID与其他团体之名称与标识;除例行性为会员举办年会外,有无对会员以外之其他人实际提供劳务或活动,以作为商标之使用?原判决仅认定APAID此一团体使用其为名称及标识,并未就商标使用而为论述,有判决不备理由之违法。

此外,本号判决并进一步指出,举行相关会议,必定会有印发会议数据、会议议程介绍等,以及该会议中发表之文章,而制作成刊物等等,此等刊物资料仅系会议所附带出版,得否认定为商标之使用,亦应予以详加调查审认等理由,废弃原判决发回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