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行會議所印發之資料及該會議中發表文章而製作成刊物資料 僅係會議所附帶出版 得否認定為商標之使用 應予以詳加調查審認(台灣)

2018.5.31
陳安揆 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律師

最高行政法院於民國107年5月31日作成107年度判字第301號判決(下稱本號判決)指出,舉行會議所印發之資料及該會議中發表文章而製作成刊物資料,僅係會議所附帶出版,得否認定為商標之使用,應予以詳加調查審認。

本號判決事實為原告以「台灣亞太植牙醫學會APAID及圖」申請註冊系爭商標,後參加人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原處分認定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文獻出版等部分服務註冊,應予撤銷之異議成立處分,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原審認定參加人以APAID舉辦國際年會,亦將據以異議商標使用於相關會議資料與刊物而已有先使用於安排及舉行研討會及文獻出版等服務之事實,故以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搶註商標為由予以撤銷合法,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

本號判決指出,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針對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於他人先使用之商標,前提事實必須要有他人先使用之商標,並應以意圖仿襲為本款解釋之中心。如果作為商標之名稱或標識所提供的服務只是專為自己的事物或商品,不是對一般不特定多數人所提供的服務,即使有表彰該作為商標名稱或標識的事實,仍不認為已合法使用。因此,若其他團體僅提供本身成員服務之際,以表彰該團體名稱或標識方式區別其他團體者,並無對其他人提供服務者,自難謂係商標之使用。

本號判決進而指出,參加人以APAID所舉辦之年會,均在當地與其他團體合辦,並列名稱與標識,顯在於區別APAID與其他團體之名稱與標識;除例行性為會員舉辦年會外,有無對會員以外之其他人實際提供勞務或活動,以作為商標之使用?原判決僅認定APAID此一團體使用其為名稱及標識,並未就商標使用而為論述,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此外,本號判決並進一步指出,舉行相關會議,必定會有印發會議資料、會議議程介紹等,以及該會議中發表之文章,而製作成刊物等等,此等刊物資料僅係會議所附帶出版,得否認定為商標之使用,亦應予以詳加調查審認等理由,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