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委员会建置「公共工程价格数据库」(台湾)

2018.6.8
洪堃哲 律师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于民国107年6月8日作成工程企字第10700176040号函释(下称本号函释)指出,公共工程委员会已依法建置「公共工程价格数据库」,机关办理工程采购,请考虑各工作项目之成本受近期油价波动影响情形,合理、核实编列工程预算及订定底价。

按政府采购法(下称采购法)第11条第1项规定:「主管机关应设立采购信息中心,统一搜集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类之信息,并建立工程价格数据库,以供各机关采购预算编列及底价订定之参考。除应秘密之部分外,应无偿提供厂商。」第46条第1项规定:「机关订定底价应依图说、规范、契约并考虑成本、市场行情及政府机关决标资料逐项编列,由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定。」采购法施行细则第53条规定:「机关订定底价,应由规划、设计、需求或使用单位提出预估金额及其分析后,由承办采购单位签报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定。但重复性采购或未达公告金额之采购,得由承办采购单位径行签报核定。」

本号函释据上述规定,以本号函释指出,公共工程委员会已依采购法第11条第1项规定建置「公共工程价格数据库」,请各机关于编列工程预算及订定工程底价时,多予参考;机关实际编列预算时,仍应视使用目的之不同,并考虑工程规模、性质、施工质量要求、施工地点差异、工期长短、物价变动等情形,配合工程专业判断,予以弹性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