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要点梳理

2023.02

温坚坚、黄郁婷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自1983年3月1日施行后,于1993年、2001年、2013年、2019年先后经过四次修改。2023年1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此次的修订力度较大,本文旨在对本次《征求意见稿》的重点予以简要说明,以供参考。

一、增加商标注册类型

《征求意见稿》规定能够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或者其他要素,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都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将为未来的新型商标比如声音商标、气味商标等的申请注册奠定法律基础。就企业而言,也可关注此类新型商标申请注册的可能性。

二、商标异议不予注册的,取消复审程序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39条,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作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知,商标被异议且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后,将取消复审环节。

三、缩短商标公告期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36条,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期满起算,缩短为二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相关利害人要尤其注意如果对初审公告的商标有异议,应在两个月内提出。

四、强化商标使用义务

此次修订强化了商标使用义务,以便及时清理僵尸商标。根据《征求意见稿》第61条,商标注册人应当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每满五年之后的十二个月内,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说明该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情况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注册人可以对上述期限内的多件商标的使用情况集中作出说明。期满未说明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通知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仍未说明的,视为放弃该注册商标,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注销该注册商标。

五、强化了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原来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条款中保护范围限定在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并且利益受损人必须为“商标注册人”,而本次修订将范围扩大到国内外的驰名商标持有人,不论是否获准注册、也不论商标权利是否注册在中国,这些驰名商标均可跨类保护。关于该点,需注意的是,想要获得驰名商标保护需要满足商标为“相关公众”中熟知的要件。

六、进一步规制商标恶意注册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具体情形,包括“(一)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商标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二)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三)申请注册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其他重大不良影响的商标的”等。同时,将“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害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公众知晓的国内地名”纳入禁用禁注范围。同时,《征求意见稿》第45条规定恶意抢注商标强制移转制度,明确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在先权利人可以请求将该注册商标移转至自己名下”。此外,《征求意见稿》第67条规定,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给予警告或者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二十五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

以上是对此次《征求意见稿》的简要梳理,针对上述的重点提示相关企业及人员可提前对商标的问题予以规划以应对后续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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