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2022
后疫情时代 ─ 台湾电子签章制度瓶颈与反思
2022.08
蔡毓贞、江晓萱、陈威克
自2020年进入疫情时代后,大多数国家因为疫情非常严重,只能转为远距办公,从而也带动视频会议、电子文件交换等系统的盛行。在契约等各式文件签署上,也因为实际上无法进行实体签章,不得不提高对电子签章方式进行签署的仰赖。那么台湾呢?台湾多年前就已经通过电子签章法,允许使用电子签章以代替纸本签字,但是实务上电子签章的使用仍不算普及,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本文将从向官方申请的文件签字及私人间合约签字两方面进行初探。
实务上向官方申请的文件使用电子签章的情形尚不普及
台湾早在民国(下同)90年就通过《电子签章法》,将「电子签章」定义为「依附于电子文件并与其相关连,用以辨识及确认电子文件签署人身分、资格及电子文件真伪者。」[1],其中「经一定方式加密、处理之电子签章」则为「数位签章」[2]。此外,同法第9条明定,依法令规定应签名或盖章者,经相对人同意,得以电子签章为之。然而,以数位签章签署电子文件者,需使用经核可或许可之凭证机构签发之有效凭证且未逾使用范围者,才具有法律效力[3]。
实务运作上,行政机关基于安全性考虑,对于民众或法人送交之文件审查,大多会另行公告就特定事项排除电子签章使用[4],如法人登记文书、公证书、遗嘱、结婚之书面、不动产之证明文书[5]、股东自行办理过户之书面[6]、保险人终止契约之通知[7]等。按经济部110年3月5日《各机关排除适用电子签章法之公告》,各部会公告多达上百条的法律与法规排除适用电子签章法。[8]
部分主管机关虽有制定相关凭证程序,以落实电子签章制度,相关程序仍相当繁琐。以商标申请案为例,智慧财产局的「知识产权e网通」网站[9]提供民众可以在线申请商标,并将相关文件上传至电子申请系统进行申请。然依照商标电子申请及电子送达实施办法第5条、第6条、商标电子申请相关事项第2点之规定,商标申请文件须具有效之数位凭证或签章影像档,而数位凭证或签章影像档限于经济部商业司公告之凭证机构签发者。因此,商标申请人须先取得:(1)政府机关核发之凭证(自然人凭证、工商凭证、机关(构)单位凭证、组织及团体凭证)或(2)台湾网路认证公司核发之凭证(智慧财产凭证IC卡或智慧财产软体凭证),才可以使用电子签章的方式取代纸本用印签字。
承前,从目前台湾行政机关实务运作情形看来,对于电子签章的接受程度仍然较低,尚未普及。实务上,仍以实体盖章用印提出申请文件为主。
私人间文书使用电子签章发生争议之实务案例
电子签章法就私人之间文书使用电子签章,规定需符合以下要件:(1)经相对人同意使用电子文件、电子签章[10];(2)可辨识及确认电子文件签署人身分、资格[11];(3)若为法定以书面做成或应以书面保存之文书,电子文件内容须可完整呈现且可日后取出供查验[12]。
以前开规定看来,当契约当事人就有无签约涉讼时,原告方负有提出相对人同意、可辨识及确认签署人身份、资格等要件之举证责任。我国实务案例曾发生电子签章方式签署契约涉讼,原告提出双方以电子文件形式签署的契约书档案,并附有签约双方向经济部申请之工商凭证为证据。被告不否认有向经济部申请工商凭证,但是否认有签署任何文件。经法院将原告提出的数位证据光盘函送经济部解密判读,经济部函覆以:「本部工商凭证系提供完成设立登记之企业在网路活动时之身分验证,以工商凭证进行数位签署电子文件,可确保网路传输资料之完整性,并透过加密机制以保障资料传输过程之隐密性,并得以验证电子文件未遭到窜改、删除或变更。因其系采取具有全球唯一配对关系公钥之数位签章机制,其性质等同于企业之网路身分证及公司大小章,以工商凭证之数位数位签章后,即等同于实体签名或盖章,并可据此推定签章者具有同意签署之意思表示。[13]」法院及次审法院以经济部回函为据,认定被告公司确实利用其所申请之电子工商凭证以电子签章签署系争契约及系争协议,即被告与原告间对系争契约及系争协议已有意思表示之合致,故双方间已成立系争契约及系争协议。[14]
此外,实务上亦曾发生债权让与证明书以电子方式作成,嗣后受让人提出电子列印的债权让与证明书等声请强制执行。然而,原执行法院要求补正提出债权让与证明书原本及印文证明。受让人未能补正提出该「原本」,故遭原执行法院以欠缺执行名义之证明文件为由驳回其声请。经受让人提出抗告,主张债权让与证明书是用电子方式作成,且以电子签章方式为签署,以电子化方式留存,并未留存「原本」。抗告法院则以受让人提出的让与双方的印鉴证明书正本,核对与电子列印之债权让与证明书上印鉴相符为由,认定双方确有债权让与之合意,并已发生效力[15]。从裁定中无法得知此案例所谓以电子签章方式作成的具体形式为何,但是从法院用「实体印鉴证明书」核对以认定契约上印鉴之真伪看来,似乎是传统盖印于纸本,仅是用印后文件以电子方式留存的情形。
小结:
我国《电子签章法》自90年11月14日公布、91年4月1日施行以来虽已逾20年,实务上发展则极为缓慢,包括政府机关及私人间使用电子签章的普及程度仍然非常低,有极大的发展空间。
(作者意见,不代表事务所立场。)
蔡毓贞、江晓萱、陈威克
自2020年进入疫情时代后,大多数国家因为疫情非常严重,只能转为远距办公,从而也带动视频会议、电子文件交换等系统的盛行。在契约等各式文件签署上,也因为实际上无法进行实体签章,不得不提高对电子签章方式进行签署的仰赖。那么台湾呢?台湾多年前就已经通过电子签章法,允许使用电子签章以代替纸本签字,但是实务上电子签章的使用仍不算普及,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本文将从向官方申请的文件签字及私人间合约签字两方面进行初探。
实务上向官方申请的文件使用电子签章的情形尚不普及
台湾早在民国(下同)90年就通过《电子签章法》,将「电子签章」定义为「依附于电子文件并与其相关连,用以辨识及确认电子文件签署人身分、资格及电子文件真伪者。」[1],其中「经一定方式加密、处理之电子签章」则为「数位签章」[2]。此外,同法第9条明定,依法令规定应签名或盖章者,经相对人同意,得以电子签章为之。然而,以数位签章签署电子文件者,需使用经核可或许可之凭证机构签发之有效凭证且未逾使用范围者,才具有法律效力[3]。
实务运作上,行政机关基于安全性考虑,对于民众或法人送交之文件审查,大多会另行公告就特定事项排除电子签章使用[4],如法人登记文书、公证书、遗嘱、结婚之书面、不动产之证明文书[5]、股东自行办理过户之书面[6]、保险人终止契约之通知[7]等。按经济部110年3月5日《各机关排除适用电子签章法之公告》,各部会公告多达上百条的法律与法规排除适用电子签章法。[8]
部分主管机关虽有制定相关凭证程序,以落实电子签章制度,相关程序仍相当繁琐。以商标申请案为例,智慧财产局的「知识产权e网通」网站[9]提供民众可以在线申请商标,并将相关文件上传至电子申请系统进行申请。然依照商标电子申请及电子送达实施办法第5条、第6条、商标电子申请相关事项第2点之规定,商标申请文件须具有效之数位凭证或签章影像档,而数位凭证或签章影像档限于经济部商业司公告之凭证机构签发者。因此,商标申请人须先取得:(1)政府机关核发之凭证(自然人凭证、工商凭证、机关(构)单位凭证、组织及团体凭证)或(2)台湾网路认证公司核发之凭证(智慧财产凭证IC卡或智慧财产软体凭证),才可以使用电子签章的方式取代纸本用印签字。
承前,从目前台湾行政机关实务运作情形看来,对于电子签章的接受程度仍然较低,尚未普及。实务上,仍以实体盖章用印提出申请文件为主。
私人间文书使用电子签章发生争议之实务案例
电子签章法就私人之间文书使用电子签章,规定需符合以下要件:(1)经相对人同意使用电子文件、电子签章[10];(2)可辨识及确认电子文件签署人身分、资格[11];(3)若为法定以书面做成或应以书面保存之文书,电子文件内容须可完整呈现且可日后取出供查验[12]。
以前开规定看来,当契约当事人就有无签约涉讼时,原告方负有提出相对人同意、可辨识及确认签署人身份、资格等要件之举证责任。我国实务案例曾发生电子签章方式签署契约涉讼,原告提出双方以电子文件形式签署的契约书档案,并附有签约双方向经济部申请之工商凭证为证据。被告不否认有向经济部申请工商凭证,但是否认有签署任何文件。经法院将原告提出的数位证据光盘函送经济部解密判读,经济部函覆以:「本部工商凭证系提供完成设立登记之企业在网路活动时之身分验证,以工商凭证进行数位签署电子文件,可确保网路传输资料之完整性,并透过加密机制以保障资料传输过程之隐密性,并得以验证电子文件未遭到窜改、删除或变更。因其系采取具有全球唯一配对关系公钥之数位签章机制,其性质等同于企业之网路身分证及公司大小章,以工商凭证之数位数位签章后,即等同于实体签名或盖章,并可据此推定签章者具有同意签署之意思表示。[13]」法院及次审法院以经济部回函为据,认定被告公司确实利用其所申请之电子工商凭证以电子签章签署系争契约及系争协议,即被告与原告间对系争契约及系争协议已有意思表示之合致,故双方间已成立系争契约及系争协议。[14]
此外,实务上亦曾发生债权让与证明书以电子方式作成,嗣后受让人提出电子列印的债权让与证明书等声请强制执行。然而,原执行法院要求补正提出债权让与证明书原本及印文证明。受让人未能补正提出该「原本」,故遭原执行法院以欠缺执行名义之证明文件为由驳回其声请。经受让人提出抗告,主张债权让与证明书是用电子方式作成,且以电子签章方式为签署,以电子化方式留存,并未留存「原本」。抗告法院则以受让人提出的让与双方的印鉴证明书正本,核对与电子列印之债权让与证明书上印鉴相符为由,认定双方确有债权让与之合意,并已发生效力[15]。从裁定中无法得知此案例所谓以电子签章方式作成的具体形式为何,但是从法院用「实体印鉴证明书」核对以认定契约上印鉴之真伪看来,似乎是传统盖印于纸本,仅是用印后文件以电子方式留存的情形。
小结:
我国《电子签章法》自90年11月14日公布、91年4月1日施行以来虽已逾20年,实务上发展则极为缓慢,包括政府机关及私人间使用电子签章的普及程度仍然非常低,有极大的发展空间。
(作者意见,不代表事务所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