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2022

台湾金管会及联征中心规划推出个人信用评分资料便捷转交机制

2022.03

黄郁婷、许家绮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金管会」)与财团法人金融联合征信中心(下称「联征中心」)于2022年一月底宣布推出「个人信用评分资料便捷转交机制」,使符合资格条件之金融科技业者得经客户同意,取得其在联征中心的信用评分资料,包含信用卡资料、授信资料,及依缴款行为、负债程度等数据计算出之信用评分。此机制除了能够加速金融创新,也进一步实现消费者资料自主性并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及质量,预计将在2022年第2季开始正式运作[1]。以下依据相关新闻报导及联征中心口头回复确认,摘要业者加入资料便捷转交机制应具备之条件,并说明个资保护注意事项。

一、个人信用评分资料便捷转交机制加入条件如下[2]

(一) 组织条件

1. 合法设立登记满三年以上之法人组织。

2. 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一亿元以上,或实收资本额达2000万元以上并已取得ISO27001标准认证。

(二) 资安条件

最近三年无个资外泄事件。

(三) 负责人及实质受益人条件

1. 负责人及经理人无「银行负责人应具备资格条件兼职限制及应遵行事项准则」第三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所述情形。

2. 非中国大陆(含香港及澳门)在台投资事业。

3. 愿意配合联征中心对负责人、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超过 10%的股东及其最终受益人进行是否为中国大陆(含香港及澳门)人士或事业的审查。

二、金融科技业者应注意事项

个人信用评分资料便捷转交机制涉及消费者个人资料之利用,金融科技业者在利用消费者个人资料时须注意相关法遵议题。

依个人资料保护法(下称「个资法」)第2条第1款定义规定,消费者个人信用评分资料应可被认定属于个人资料之范围,金融科技业者取得消费者个资时应实行适当之安全措施,以防止个人资料被窃取、窜改、毁损、灭失或泄漏 (个资法第27条第1项参照)。

违反保护消费者个资之规定,导致个资外泄,除应依个资法第29条第1项负损害赔偿责任外,业者也将丧失加入个人信用评分资料便捷转交机制之资格。已经加入之业者若发生个资外泄事故,联征中心目前规划将成立违规查处委员会衡酌裁处措施,包含违约金裁处、暂停资料交换业务,甚至终止合作[3]。因此建议金融科技业者取得消费者信用资料,在拓展授信业务的同时也必须注意相应的个资保护措施,落实法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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