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2024
台湾行政院通过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优化扣缴制度
为优化扣缴制度,台湾行政院于2024年5月2日通过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下称「本草案」),并送请立法院审议。本草案重点摘要如下:
一、修正扣缴义务人(扣免缴凭单填报主体)范围
(一) 信托行为之受托人因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所为之给付属扣缴范围所得时,增订该受托人为扣缴义务人,应依规定扣缴税款(本草案第88条第1项第2款、第89条第1项第2款)。
(二) 修订股利、盈余所得人如为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外之营利事业,扣缴义务人为事业本身;事业给付之所得,亦修正由事业本身担任扣缴义务人(本草案第89条第1项第1、2款)。
二、修正申报、填发或填报凭单规范及违章罚则
(一) 修正事业有解散、废止、合并、转让、裁撤、变更或破产管理人处理之破产事务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时,应随时填发扣免缴凭单,并于10日内列单申报(本草案第89条第3项、第92条第1项)。
(二) 增订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其所扣税款之缴纳、凭单申报及填发期限,遇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得延长5日(本草案第92条第2项)。
(三) 修正未依规定填报凭单者之罚锾额度
1. 未依限或未据实申报或未依限填发免扣缴凭单者,处新台币(下同)1,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锾,并通知限期补报或填发;届期未补报或填发者,处3,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罚锾(本草案第111条第2项)。
2. 扣缴义务人已扣缴税款,然未依限按实填报或填发扣缴凭单者,除限期补报或填发外,处1,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锾。仍未依限按实补报或填发者,处3,000元以上45,000元以下罚锾(本草案第114条第2款)。
3. 营利事业分配股利或盈余,未依限或未据实填报或填发股利凭单者,除限期补报或填发外,处1,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锾。仍未依限按实补报或填发者,处3,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锾(本草案第11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