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2024
臺灣行政院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優化扣繳制度
為優化扣繳制度,臺灣行政院於2024年5月2日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下稱「本草案」),並送請立法院審議。本草案重點摘要如下:
一、修正扣繳義務人(扣免繳憑單填報主體)範圍
(一)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因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所為之給付屬扣繳範圍所得時,增訂該受託人為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扣繳稅款(本草案第88條第1項第2款、第89條第1項第2款)。
(二) 修訂股利、盈餘所得人如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為事業本身;事業給付之所得,亦修正由事業本身擔任扣繳義務人(本草案第89條第1項第1、2款)。
二、修正申報、填發或填報憑單規範及違章罰則
(一) 修正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變更或破產管理人處理之破產事務經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時,應隨時填發扣免繳憑單,並於10日內列單申報(本草案第89條第3項、第92條第1項)。
(二) 增訂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所扣稅款之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延長5日(本草案第92條第2項)。
(三) 修正未依規定填報憑單者之罰鍰額度
1. 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者,處新台幣(下同)1,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屆期未補報或填發者,處3,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本草案第111條第2項)。
2. 扣繳義務人已扣繳稅款,然未依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補報或填發外,處1,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鍰。仍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處3,000元以上45,000元以下罰鍰(本草案第114條第2款)。
3. 營利事業分配股利或盈餘,未依限或未據實填報或填發股利憑單者,除限期補報或填發外,處1,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仍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處3,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本草案第114-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