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2023
台湾结合申报修正规定之回顾、盘点与展望
2023.09
陈信宏、庄薇馨、杨宜蓁
为提升结合审查效率,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下称「公平会」)于2022年至2023年间持续检讨改善结合申报案件相关法规命令,与提出修正草案征询公众意见。本文谨统整已通过修正之结合申报相关规定,并针对未来可持续研议之处提出建议。
壹、修正规定回顾
一、扩大简化作业程序适用
公平会于2023年6月30日公告修正《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结合申报案件之处理原则》[1](下称「处理原则」),并于同日公告废止《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域外结合案件之处理原则》。
除原有之五种类型外,处理原则新增订以下得采简化作业程序之类型:
1. 参与结合事业在我国领域外进行结合,且结合交易金额未达新台币二十五亿元。(第七点第六项)
2. 参与结合之一事业因有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按:即达到市占率门槛)而提出申报,且该结合申报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参与结合事业就水平结合相关商品或服务上一会计年度国内销售金额合计未达新台币二亿元。(第七点第七项第一款)
(2) 参与结合事业就垂直结合相关商品或服务在个别市场之上一会计年度国内销售金额均未达新台币二亿元。(第七点第七项第二款)
(3) 与其结合之事业上一会计年度国内销售金额额均为零。(第七点第七项第三款)
二、扩大无须申报结合之类型
公平会于2023年6月28日公告修正《不适用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结合类型》[2],增订:外国事业在我国领域外共同设立或营运合资事业,且该合资事业不在我国领域内从事经济活动者,无须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事先申报结合。依公平会之修法理由说明,由于该类型之结合与我国市场较无关连性,无管制实益,故公告无须再向公平会申报结合。
三、持有或取得关系企业股份之结合申报主体弹性化
公平会于2022年4月7日公告修正《公平交易法施行细则》部分条文[3],包括针对持有或取得股份或出资额事业间具控制与从属关系,或受同事业控制者,提供申报之弹性作法,不再一律由「最终控制之事业」提出结合申报,事业亦可弹性选择由「持有或取得之事业」作为申报主体。
贰、未来修法动向
公平会于2023年6月6日公告公平交易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4],其中关于结合规定最大之修正,即删除现行法第11条对于事业结合以市场占有率作为结合申报门槛之规定,换言之,仅保留现行法要求以「参与结合之事业之上一会计年度销售金额」[5]作为判定是否应提出结合申报之判断标准。
参、值得注意之趋势及实务上建议─代结论
1. 修法草案删除市占率申报门槛之后续研议
公平会主动提出前述公平法修正草案,删除现行法第11条对于事业结合以市场占有率作为结合申报门槛之规定,此修法方向符合各国竞争法机关之管制趋势,固可促进审查上之便利、缩短事业搜集检具申报资料之流程。惟在数位经济崛起之际,由于大多数新创事业或新兴科技平台之销售金额并不高,如某新兴事业即使具有潜在竞争能力,但在具备优势地位事业收购时,在未达销售额审查门槛下,即无法评估对于竞争之影响效果。因此,公平会似可考虑依产业别订定不同销售门槛,而面对数位经济下新创事业,尤其是针对杀手并购情形,或可研议以收购交易价格等机制设计结合申报门槛。
此外,倘若未来公平交易法修正条文草案第11条修法通过,则市场占有率既已与申报门槛无关,现行处理原则第七点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订定适用简化作业程序之相关市占率门槛似亦应删除,全面回归以销售金额认定,以求一致。
2. 简化作业程序应再明确化
公平会修正处理原则扩大简化作业程序类型案件,应属便民之方向。惟现行公平交易法及施行细则中,均无关于简化作业程序之明文规定,而系由公平会以行政命令[6]订定:就适用简化作业程序之案件,承办单位应于收受完整申报资料之日起十四个工作日内核发缩短通知,且无须对外咨询意见。
然如何认定已「收受完整申报资料」,实务上往往可能因承办人、公平会个别委员意见不同而异,且有关核发缩短通知(按:指缩短不得径行结合之等待期间)之具体日数为何,亦不甚明确,对于事业预估结合申报时程上之帮助有限。因未来适用简化作业程序案件类型已扩大,公平会势必面临更多来自事业于申报过程中之意见反映,应可再研议并致力促进程序面更为精进。
[1] 公平交易委员会112年6月30日公服字第11212603991号令。
[2] 公平交易委员会112 年6月28日公服字第11212604081号令。
[3] 公平交易委员会111年4月7日公法字第 1111560155 号令。
[4] 详细草案内容,请参本所新知《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预告公平交易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5] 公平交易委员会105年12月2日公综字第10511610001号令。
[6] 公平交易委员会101年3月9日公服字第1011260200号令。
陈信宏、庄薇馨、杨宜蓁
为提升结合审查效率,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下称「公平会」)于2022年至2023年间持续检讨改善结合申报案件相关法规命令,与提出修正草案征询公众意见。本文谨统整已通过修正之结合申报相关规定,并针对未来可持续研议之处提出建议。
壹、修正规定回顾
一、扩大简化作业程序适用
公平会于2023年6月30日公告修正《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结合申报案件之处理原则》[1](下称「处理原则」),并于同日公告废止《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域外结合案件之处理原则》。
除原有之五种类型外,处理原则新增订以下得采简化作业程序之类型:
1. 参与结合事业在我国领域外进行结合,且结合交易金额未达新台币二十五亿元。(第七点第六项)
2. 参与结合之一事业因有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按:即达到市占率门槛)而提出申报,且该结合申报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参与结合事业就水平结合相关商品或服务上一会计年度国内销售金额合计未达新台币二亿元。(第七点第七项第一款)
(2) 参与结合事业就垂直结合相关商品或服务在个别市场之上一会计年度国内销售金额均未达新台币二亿元。(第七点第七项第二款)
(3) 与其结合之事业上一会计年度国内销售金额额均为零。(第七点第七项第三款)
二、扩大无须申报结合之类型
公平会于2023年6月28日公告修正《不适用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结合类型》[2],增订:外国事业在我国领域外共同设立或营运合资事业,且该合资事业不在我国领域内从事经济活动者,无须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事先申报结合。依公平会之修法理由说明,由于该类型之结合与我国市场较无关连性,无管制实益,故公告无须再向公平会申报结合。
三、持有或取得关系企业股份之结合申报主体弹性化
公平会于2022年4月7日公告修正《公平交易法施行细则》部分条文[3],包括针对持有或取得股份或出资额事业间具控制与从属关系,或受同事业控制者,提供申报之弹性作法,不再一律由「最终控制之事业」提出结合申报,事业亦可弹性选择由「持有或取得之事业」作为申报主体。
贰、未来修法动向
公平会于2023年6月6日公告公平交易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4],其中关于结合规定最大之修正,即删除现行法第11条对于事业结合以市场占有率作为结合申报门槛之规定,换言之,仅保留现行法要求以「参与结合之事业之上一会计年度销售金额」[5]作为判定是否应提出结合申报之判断标准。
参、值得注意之趋势及实务上建议─代结论
1. 修法草案删除市占率申报门槛之后续研议
公平会主动提出前述公平法修正草案,删除现行法第11条对于事业结合以市场占有率作为结合申报门槛之规定,此修法方向符合各国竞争法机关之管制趋势,固可促进审查上之便利、缩短事业搜集检具申报资料之流程。惟在数位经济崛起之际,由于大多数新创事业或新兴科技平台之销售金额并不高,如某新兴事业即使具有潜在竞争能力,但在具备优势地位事业收购时,在未达销售额审查门槛下,即无法评估对于竞争之影响效果。因此,公平会似可考虑依产业别订定不同销售门槛,而面对数位经济下新创事业,尤其是针对杀手并购情形,或可研议以收购交易价格等机制设计结合申报门槛。
此外,倘若未来公平交易法修正条文草案第11条修法通过,则市场占有率既已与申报门槛无关,现行处理原则第七点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订定适用简化作业程序之相关市占率门槛似亦应删除,全面回归以销售金额认定,以求一致。
2. 简化作业程序应再明确化
公平会修正处理原则扩大简化作业程序类型案件,应属便民之方向。惟现行公平交易法及施行细则中,均无关于简化作业程序之明文规定,而系由公平会以行政命令[6]订定:就适用简化作业程序之案件,承办单位应于收受完整申报资料之日起十四个工作日内核发缩短通知,且无须对外咨询意见。
然如何认定已「收受完整申报资料」,实务上往往可能因承办人、公平会个别委员意见不同而异,且有关核发缩短通知(按:指缩短不得径行结合之等待期间)之具体日数为何,亦不甚明确,对于事业预估结合申报时程上之帮助有限。因未来适用简化作业程序案件类型已扩大,公平会势必面临更多来自事业于申报过程中之意见反映,应可再研议并致力促进程序面更为精进。
[1] 公平交易委员会112年6月30日公服字第11212603991号令。
[2] 公平交易委员会112 年6月28日公服字第11212604081号令。
[3] 公平交易委员会111年4月7日公法字第 1111560155 号令。
[4] 详细草案内容,请参本所新知《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预告公平交易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5] 公平交易委员会105年12月2日公综字第10511610001号令。
[6] 公平交易委员会101年3月9日公服字第1011260200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