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预告公平交易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2023.07

翁乃方、杨宜蓁

公平交易委员会(下称「公平会」)为因应新型态商业模式并配合实务运作所需,于民国(下同)112年6月6日公告公平交易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并征询意见至112年8月5日止。

草案修正要点

一、修正事业结合申报之门槛:

现行法对于事业结合以市场占有率及销售金额为结合申报门槛之规定。今参考外国法制,改仅以销售金额作为结合申报之门槛,亦即仅要求「参与结合之事业,其上一会计年度销售金额,超过主管机关所公告之金额」者应提出结合申报。(修正条文第11条)

二、扩大联合行为范畴,将非水平关系之第三方事业纳入规范:

对于联合行为主体之规范,于原有「具竞争关系之同一产销阶段事业」外,增订纳入「具竞争关系之同一产销阶段事业与他事业间」之情形。(修正条文第14条)

依公平会修正说明,第三方事业如促成或加入具竞争关系之同一产销阶段事业之联合行为,不论该事业与水平竞争事业间是否具有上、下游交易关系,举凡事业合意共同约束事业活动,而足以影响市场供需功能者,亦属联合行为规范之范畴,例如制造商要求下游各经销商管控价格,最终上下游共同决定统一转售价格而不为竞争;或第三方提供演算法或数据资料,引导促成水平竞争事业联合定价之情形。

三、删除不当赠品赠奖规定

考量事业赠品赠奖之促销行为,有利于新进业者及新产品参进市场。为松绑市场管制,删除现行法规范赠品赠奖之限制。(删除现行法第23条)

四、修正公平会行政调查规定:

补充公平会得通知当事人及关系人提出「通信纪录」及「通讯使用者资料」等证物;修改原条文之得「派员前往」相关处所之文字,改为得派员「进入」相关处所,并新增公平会进行此类调查得采取必要之「处置」。(修正条文第27条)

五、新增搜集产业资料之规定:

明定主管机关得对于一定产业进行产业调查,要求相关事业提供资料或说明,倘无正当理由规避、妨碍或拒绝者,得处以新台币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之罚锾,事业若再经通知而无正当理由规避、妨碍或拒绝者,得继续通知并按次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之罚锾。(修正条文第27-1条及第44条)

其余修正,包括增列判决书可登载新闻电子报、增列对于违法结合裁处罚锾之规定及删除营业诽谤行为之行政责任等(修正条文第33、39、42条)。

值得注意之要点

一、本次修正草案,公平会尝试扩大行政检查范围,包括得要求当事人提出通讯资料、进入处所,惟此类行政调查毋须比照刑事搜索取得搜索票,其行政权限之行使是否需遵循特定之程序、如何确保符合比例原则,均留待观察。

二、过去公平会实务上亦会进行产业市场结构调查,本次修法条文则明文纳入公平会得对特定产业进行调查之权限,惟事业无法预见公平会将要求提供何等之资料或说明,具不确定性,未来公平会或应考虑研拟其据以执行产业调查之处理原则或相关实施办法。


本网站上所有资料内容(「内容」)均属理慈国际科技法律事务所所有。本所保留所有权利,除非获得本所事前许可外,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以任何方式重制、下载、散布、发行或移转本网站上之内容。

所有内容仅供作参考且非为特定议题或具体个案之法律或专业建议。所有内容未必为最新法律及法规之发展,本所及其编辑群不保证内容之正确性,并明示声明不须对任何人就信赖使用本网站上全部或部分之内容,而据此所为或经许可而为或略而未为之结果负担任何及全部之责任。撰稿作者之观点不代表本所之立场。如有任何建议或疑义,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