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2024
台湾环境部预告修正「开发行为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细目及范围认定标准」,调整再生能源开发实施环评相关规定
2024.09
周志雯、郭梵均
台湾环境部于2024年6月28日预告「开发行为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细目及范围认定标准」(下称「环评认定标准」)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下称「修正草案」)(预告期间为60日,自2024年6月29日起,截止于2024年8月27日)。本次修正主要针对太阳光电、地热发电及小水力发电等再生能源开发行为是否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的认定标准予以调整,本文简述修正草案重点如下:
1. 太阳光电
现行环评认定标准仅规定设置太阳光电发电系统于重要湿地,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修正草案增列以下大规模设置或设置太阳光电发电系统于特定敏感区位,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之情况,包括:(1)位于国家公园;(2)位于野生动物保护区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环境;(3)位于台湾沿海地区自然环境保护计画核定公告之自然保护区;(4)位于特定农业区之农业用地;(5)位于政府核定补助或奖励实施造林之土地,且属于国有土地、公有土地、国营事业土地或公营事业土地者。但经能源主管机关同意者,不在此限;(6)位于山坡地,设置或累积设置装置容量2万瓩以上,或面积15公顷以上;(7)位于山坡地之申请设置太阳光电发电系统,符合下列规定之一,其申请设置或累积设置之面积应合并计算,且达上述第(6)点规定之规模:(i)申请设置或累积设置用地位于同一笔地号;(ii)申请设置或累积设置用地之地号互相连接或仅间隔道路、渠道、排水路等公共设施;(iii)申请设置或累积设置用地边界相隔水平距离在20公尺范围内。
应注意者,修正草案明定前述太阳光电发电系统不包含设置于屋顶上,或属其他开发行为之附属设施且经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确认者。
2. 地热发电
修正草案明定设置地热发电机组,符合以下其中一种情况者,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1)位于国家公园,装置或累积装置容量1万瓩以上。但经国家公园主管机关同意者,不在此限;(2)位于野生动物保护区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环境,装置或累积装置容量1万瓩以上,且申请设置或累积设置面积2公顷以上;(3)位于重要湿地,装置或累积装置容量1万瓩以上,且申请设置或累积设置面积2公顷以上;(4)位于台湾沿海地区自然环境保护计画核定公告之自然保护区,装置或累积装置容量1万瓩以上,且申请设置或累积设置面积2公顷以上;(5)位于原住民保留地,装置或累积装置容量1万瓩以上,且申请设置或累积设置面积2公顷以上;(6)位于海拔高度1500公尺以上;(7)装置或累积装置容量5万瓩以上。
3. 小水力发电
修正草案增订水力发电设施兴建或添加机组工程,装置或累积装置容量未达2万瓩,属于小水力发电,且符合以下其中一种情况者,免实施环境影响评估:(1)利用既有圳路、管渠或其他水利设施;(2)引取地面水,引水点下游水量于引水发电期间维持每秒2立方公尺以上,且发电后尾水放回原地面水体,并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审核确认。再者,依再生能源发展条例第3条第1项第7款规定,所谓小水力发电,系指利用水道、圳路、管渠或其他水力用水以外用途之水利建造物之原有水量及落差,以直接设置或另设旁通水路设置之方式,转换非抽蓄式水力为电能,且装置容量未达2万瓩之发电方式。
除上述修正外,为鼓励新兴能源之研究发展,例如氢能与去碳燃氢技术,修正草案增订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之试验性计划,免实施环境影响评估。同时,属利用再生能源之发电设备,其装置容量未达2千瓩者,亦免实施环境影响评估。再者,考量屋内型变电所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修正草案增列屋内型变电所符合特定条件得免实施环境影响评估之规定。此外,有鉴于矿业法于2023年6月21日修正,修正草案乃配合修正探矿、采矿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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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雯、郭梵均
台湾环境部于2024年6月28日预告「开发行为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细目及范围认定标准」(下称「环评认定标准」)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下称「修正草案」)(预告期间为60日,自2024年6月29日起,截止于2024年8月27日)。本次修正主要针对太阳光电、地热发电及小水力发电等再生能源开发行为是否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的认定标准予以调整,本文简述修正草案重点如下:
1. 太阳光电
现行环评认定标准仅规定设置太阳光电发电系统于重要湿地,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修正草案增列以下大规模设置或设置太阳光电发电系统于特定敏感区位,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之情况,包括:(1)位于国家公园;(2)位于野生动物保护区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环境;(3)位于台湾沿海地区自然环境保护计画核定公告之自然保护区;(4)位于特定农业区之农业用地;(5)位于政府核定补助或奖励实施造林之土地,且属于国有土地、公有土地、国营事业土地或公营事业土地者。但经能源主管机关同意者,不在此限;(6)位于山坡地,设置或累积设置装置容量2万瓩以上,或面积15公顷以上;(7)位于山坡地之申请设置太阳光电发电系统,符合下列规定之一,其申请设置或累积设置之面积应合并计算,且达上述第(6)点规定之规模:(i)申请设置或累积设置用地位于同一笔地号;(ii)申请设置或累积设置用地之地号互相连接或仅间隔道路、渠道、排水路等公共设施;(iii)申请设置或累积设置用地边界相隔水平距离在20公尺范围内。
应注意者,修正草案明定前述太阳光电发电系统不包含设置于屋顶上,或属其他开发行为之附属设施且经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确认者。
2. 地热发电
修正草案明定设置地热发电机组,符合以下其中一种情况者,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1)位于国家公园,装置或累积装置容量1万瓩以上。但经国家公园主管机关同意者,不在此限;(2)位于野生动物保护区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环境,装置或累积装置容量1万瓩以上,且申请设置或累积设置面积2公顷以上;(3)位于重要湿地,装置或累积装置容量1万瓩以上,且申请设置或累积设置面积2公顷以上;(4)位于台湾沿海地区自然环境保护计画核定公告之自然保护区,装置或累积装置容量1万瓩以上,且申请设置或累积设置面积2公顷以上;(5)位于原住民保留地,装置或累积装置容量1万瓩以上,且申请设置或累积设置面积2公顷以上;(6)位于海拔高度1500公尺以上;(7)装置或累积装置容量5万瓩以上。
3. 小水力发电
修正草案增订水力发电设施兴建或添加机组工程,装置或累积装置容量未达2万瓩,属于小水力发电,且符合以下其中一种情况者,免实施环境影响评估:(1)利用既有圳路、管渠或其他水利设施;(2)引取地面水,引水点下游水量于引水发电期间维持每秒2立方公尺以上,且发电后尾水放回原地面水体,并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审核确认。再者,依再生能源发展条例第3条第1项第7款规定,所谓小水力发电,系指利用水道、圳路、管渠或其他水力用水以外用途之水利建造物之原有水量及落差,以直接设置或另设旁通水路设置之方式,转换非抽蓄式水力为电能,且装置容量未达2万瓩之发电方式。
除上述修正外,为鼓励新兴能源之研究发展,例如氢能与去碳燃氢技术,修正草案增订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之试验性计划,免实施环境影响评估。同时,属利用再生能源之发电设备,其装置容量未达2千瓩者,亦免实施环境影响评估。再者,考量屋内型变电所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修正草案增列屋内型变电所符合特定条件得免实施环境影响评估之规定。此外,有鉴于矿业法于2023年6月21日修正,修正草案乃配合修正探矿、采矿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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