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2023
台湾烟害防制法修正
2023.03
黄郁婷、郭彦含
烟害防制法修正案于今(2023)年1月12日经立法院三读通过,2月15日经总统公告,除部分条文给予缓冲期外,多数条文订于2023年3月22日施行。本次修正主要为因应新兴烟品之出现,修法后台湾将全面禁止电子烟,并将加热烟纳入管理,兹摘要修正重点如下:
1. 全面禁止包括电子烟在内之各式类烟品:
新法增订「类烟品」之定义,并全面禁止包括电子烟在内之类烟品及其组合元件之使用、制造、进口、贩卖、供应、展示或广告,违反相关规定者,烟品制造或输入业者最高可处新台币5000万元以下罚锾,广告业或传播媒体业者最高可处200万元以下罚锾,其他个人或业者最高可处100万元以下罚锾。
2. 透过指定烟品健康风险评估审查机制纳管加热烟:
因应加热烟等新类型烟品管理需要,新法授权主管机关就符合新法「烟品」定义之产品,不论是否为新类型产品或已上市者,只要其健康风险不明或新发现有特定健康风险之虞时,中央主管机关得公告其为指定烟品,须申请健康风险评估审查,经核定通过后,始允许制造、输入、贩售。主管机关卫生福利部并已预告「加热式烟品」为指定烟品。
3. 烟品容器警示图文面积由35%增加至50%
新法中烟品容器正反面应标示吸烟有害健康之警示图文面积比例,由现行不得低于35%提高至不得低于50%。
4. 禁止加味烟
新法明定烟品不得使用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以避免儿童及青少年因好奇而接触烟品。
5. 提高禁止吸烟年龄至20岁
新法将禁止吸烟年龄由现行18岁提高至20岁。任何人不得供应烟品及指定烟品必要之组合元件予未满20岁之人,烟品贩卖业者难以辨识消费者年龄,应要求出示足资证明年龄之文件,消费者拒绝时,应不予贩售。
6. 扩大禁烟场所
新法增订大专院校、幼儿园、托婴中心及居家式托育场所全面禁烟;旅馆、商场、餐饮店、酒吧、夜店或其他供公众消费之室内场所,除于该场所内设有独立空调及独立隔间之室内吸烟室外,不得吸烟。
配合烟害防制法修正,主管机关卫生福利部也将修正相关子法,目前已预告「贩卖烟品场所标示及展示管理办法」、「烟品资料申报办法」、「烟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检测及容器标示办法」、「烟害防制法施行细则」、「指定烟品健康风险评估审查办法」、「指定除纸烟、烟丝、雪茄、鼻烟、嚼烟外,以烟害防制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一款所定原料制成,且未改变该原料物理性态之烟品,应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健康风险评估审查,经核定通过后,始得制造或输入」、「室内吸烟室设置办法」、「戒烟教育实施办法」、「戒烟服务补助奖励办法」及「烟品禁止使用花香、果香、巧克力及薄荷口味之添加物」草案。
黄郁婷、郭彦含
烟害防制法修正案于今(2023)年1月12日经立法院三读通过,2月15日经总统公告,除部分条文给予缓冲期外,多数条文订于2023年3月22日施行。本次修正主要为因应新兴烟品之出现,修法后台湾将全面禁止电子烟,并将加热烟纳入管理,兹摘要修正重点如下:
1. 全面禁止包括电子烟在内之各式类烟品:
新法增订「类烟品」之定义,并全面禁止包括电子烟在内之类烟品及其组合元件之使用、制造、进口、贩卖、供应、展示或广告,违反相关规定者,烟品制造或输入业者最高可处新台币5000万元以下罚锾,广告业或传播媒体业者最高可处200万元以下罚锾,其他个人或业者最高可处100万元以下罚锾。
2. 透过指定烟品健康风险评估审查机制纳管加热烟:
因应加热烟等新类型烟品管理需要,新法授权主管机关就符合新法「烟品」定义之产品,不论是否为新类型产品或已上市者,只要其健康风险不明或新发现有特定健康风险之虞时,中央主管机关得公告其为指定烟品,须申请健康风险评估审查,经核定通过后,始允许制造、输入、贩售。主管机关卫生福利部并已预告「加热式烟品」为指定烟品。
3. 烟品容器警示图文面积由35%增加至50%
新法中烟品容器正反面应标示吸烟有害健康之警示图文面积比例,由现行不得低于35%提高至不得低于50%。
4. 禁止加味烟
新法明定烟品不得使用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以避免儿童及青少年因好奇而接触烟品。
5. 提高禁止吸烟年龄至20岁
新法将禁止吸烟年龄由现行18岁提高至20岁。任何人不得供应烟品及指定烟品必要之组合元件予未满20岁之人,烟品贩卖业者难以辨识消费者年龄,应要求出示足资证明年龄之文件,消费者拒绝时,应不予贩售。
6. 扩大禁烟场所
新法增订大专院校、幼儿园、托婴中心及居家式托育场所全面禁烟;旅馆、商场、餐饮店、酒吧、夜店或其他供公众消费之室内场所,除于该场所内设有独立空调及独立隔间之室内吸烟室外,不得吸烟。
配合烟害防制法修正,主管机关卫生福利部也将修正相关子法,目前已预告「贩卖烟品场所标示及展示管理办法」、「烟品资料申报办法」、「烟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检测及容器标示办法」、「烟害防制法施行细则」、「指定烟品健康风险评估审查办法」、「指定除纸烟、烟丝、雪茄、鼻烟、嚼烟外,以烟害防制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一款所定原料制成,且未改变该原料物理性态之烟品,应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健康风险评估审查,经核定通过后,始得制造或输入」、「室内吸烟室设置办法」、「戒烟教育实施办法」、「戒烟服务补助奖励办法」及「烟品禁止使用花香、果香、巧克力及薄荷口味之添加物」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