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2023
臺灣菸害防制法修正
2023.03
黃郁婷、郭彥含
菸害防制法修正案於今(2023)年1月1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2月15日經總統公告,除部分條文給予緩衝期外,多數條文訂於2023年3月22日施行。本次修正主要為因應新興菸品之出現,修法後臺灣將全面禁止電子煙,並將加熱菸納入管理,茲摘要修正重點如下:
1. 全面禁止包括電子煙在內之各式類菸品:
新法增訂「類菸品」之定義,並全面禁止包括電子菸在內之類菸品及其組合元件之使用、製造、進口、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違反相關規定者,菸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鍰,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最高可處200萬元以下罰鍰,其他個人或業者最高可處100萬元以下罰鍰。
2. 透過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機制納管加熱菸:
因應加熱菸等新類型菸品管理需要,新法授權主管機關就符合新法「菸品」定義之產品,不論是否為新類型產品或已上市者,只要其健康風險不明或新發現有特定健康風險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其為指定菸品,須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允許製造、輸入、販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並已預告「加熱式菸品」為指定菸品。
3. 菸品容器警示圖文面積由35%增加至50%
新法中菸品容器正反面應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面積比例,由現行不得低於35%提高至不得低於50%。
4. 禁止加味菸
新法明定菸品不得使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以避免兒童及青少年因好奇而接觸菸品。
5. 提高禁止吸菸年齡至20歲
新法將禁止吸菸年齡由現行18歲提高至20歲。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及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歲之人,菸品販賣業者難以辨識消費者年齡,應要求出示足資證明年齡之文件,消費者拒絕時,應不予販售。
6. 擴大禁菸場所
新法增訂大專院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場所全面禁菸;旅館、商場、餐飲店、酒吧、夜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除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外,不得吸菸。
配合菸害防制法修正,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也將修正相關子法,目前已預告「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菸品資料申報辦法」、「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指定除紙菸、菸絲、雪茄、鼻菸、嚼菸外,以菸害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原料製成,且未改變該原料物理性態之菸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製造或輸入」、「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戒菸教育實施辦法」、「戒菸服務補助獎勵辦法」及「菸品禁止使用花香、果香、巧克力及薄荷口味之添加物」草案。
黃郁婷、郭彥含
菸害防制法修正案於今(2023)年1月1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2月15日經總統公告,除部分條文給予緩衝期外,多數條文訂於2023年3月22日施行。本次修正主要為因應新興菸品之出現,修法後臺灣將全面禁止電子煙,並將加熱菸納入管理,茲摘要修正重點如下:
1. 全面禁止包括電子煙在內之各式類菸品:
新法增訂「類菸品」之定義,並全面禁止包括電子菸在內之類菸品及其組合元件之使用、製造、進口、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違反相關規定者,菸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鍰,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最高可處200萬元以下罰鍰,其他個人或業者最高可處100萬元以下罰鍰。
2. 透過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機制納管加熱菸:
因應加熱菸等新類型菸品管理需要,新法授權主管機關就符合新法「菸品」定義之產品,不論是否為新類型產品或已上市者,只要其健康風險不明或新發現有特定健康風險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其為指定菸品,須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允許製造、輸入、販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並已預告「加熱式菸品」為指定菸品。
3. 菸品容器警示圖文面積由35%增加至50%
新法中菸品容器正反面應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面積比例,由現行不得低於35%提高至不得低於50%。
4. 禁止加味菸
新法明定菸品不得使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以避免兒童及青少年因好奇而接觸菸品。
5. 提高禁止吸菸年齡至20歲
新法將禁止吸菸年齡由現行18歲提高至20歲。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及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歲之人,菸品販賣業者難以辨識消費者年齡,應要求出示足資證明年齡之文件,消費者拒絕時,應不予販售。
6. 擴大禁菸場所
新法增訂大專院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場所全面禁菸;旅館、商場、餐飲店、酒吧、夜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除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外,不得吸菸。
配合菸害防制法修正,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也將修正相關子法,目前已預告「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菸品資料申報辦法」、「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指定除紙菸、菸絲、雪茄、鼻菸、嚼菸外,以菸害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原料製成,且未改變該原料物理性態之菸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製造或輸入」、「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戒菸教育實施辦法」、「戒菸服務補助獎勵辦法」及「菸品禁止使用花香、果香、巧克力及薄荷口味之添加物」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