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2024

台湾体育署通过运动赛事或活动票券违规检举及奖励办法以打击黄牛

2024.04

翁乃方、黄信维

近年民众观赏运动赛事或活动风气渐盛,为确保运动赛事或活动票券正常流通、遏止黄牛乱象,台湾教育部体育署依据运动产业发展条例(下称「本条例」)相关规定,于2024年2月29日订定发布「运动赛事或活动票券违规案件检举处理及奖励办法」(下称「本办法」),并自同年1月5日施行。本办法摘述如下:

一、适用之案件类型

适用本办法之案件类型有(1)将公开贩售之运动赛事或活动票券,以超过票面金额或将该运动赛事或活动无票面金额票券定价贩售(即加价贩售之黄牛票;本条例第24条之1第2项)与(2)以虚伪资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电脑或其他相关设备购买运动赛事或活动票券,取得订票或取票凭证(本条例第24条之1第3项)。

二、检举方式

检举人提出检举时,得以书面、言词、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为之(本办法第3条)。依检举案件类型为(1)加价贩售票券(即黄牛票;本条例第24条之1第2项)、或(2)以虚伪资料或不正方式取得票券(本条例第24条之1第3项)的不同,检举人依法应叙明之资讯亦有不同(请参本办法第4条、第5条)。

如检举人于检举时未叙明依法所定事项,而有不能补正或届期补正未完全者,管辖机关自不予受理(本办法第6条)。倘检举人不以真实姓名检举,或未提供足资证明身分之文件,如未依管辖机关通知限期补正者,则不予核发奖金(本办法第7条)。

三、处理期间

管辖机关受理检举案件后,应于检举人提供之资料齐备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调查,惟如因案情特殊而有延长调查之必要者,不受2个月处理期间之限制(本办法第8条)。

四、奖金核发

检举案件经调查属实者,由管辖机关核发检举人奖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发:(1)检举前已于网路、报章杂志、广播电视、其他媒体或公共场所公开,或已由有关机关调查、处理;(2)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发现之案件(本办法第9条)。

检举奖金将于检举案件之行政罚锾处分书送达后或刑事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由管辖机关核定,并通知检举人具领。检举奖金之核发基准如下表所示(本办法第10条):















违犯类型 核发基准
加价贩售票券(黄牛票) 按裁处罚锾20% 核发奖金,最高以10万元为限。
以虚伪资料或不正方式取得票券 核发奖金10万元

管辖机关认检举人有如:(1)经法院判决诬告确定;(2)检举人使用伪造或变造证据,经法院判决有罪确定;(3)检举人共同参与其所检举之案件;(4)检举案件属检举前已公开或已经相关机关调查、或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已发现;或(5)检举之不法行为,获不起诉、无罪或行政处分经撤销、废止等情形时,应不予核发检举奖金;已核发者,管辖机关应撤销核发奖金之处分,并以书面行政处分向检举人或其继承人追缴之(本办法第11条)。

五、个资保密

为保障检举人之安全及其权利,除经检举人同意公开外,管辖机关对于检举人之姓名、年龄、住居所、身分及其他相关足资辨别其特征之资料,应负有保密义务(本办法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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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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