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不得因勞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請普通傷病假而扣發全勤獎金(臺灣)

2023.06

白梅芳、唐子堯

為貫徹憲法母性保護之精神,勞動部參照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性平法」)第21條第2項規定意旨,於2023年5月1日發布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明定勞工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雇主不得因此扣發全勤獎金。前述修正條文自2023年5月3日生效。

此次修正緣由,是因現行性平法第15條第1項針對女性勞工之產假,依「分娩前後」與「妊娠3個月以上」、「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及「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等情形,分別訂有8星期、4星期、1星期及5日之規定。至於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而勞動基準法第50條僅訂有產假8星期及4星期工資照給之規定(如受雇工作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工資)。

換言之,女性勞工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若依性平法規定請1星期或5日產假者,相關法令並無給薪規範。因此,部分女性勞工可能會選擇於上開日數期間內,改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此時雇主應就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折半發給工資。然而有疑問的是,若女性勞工依性平法請產假,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性平法第21條第2項),但在女性勞工未請產假而改請普通傷病假時,雇主得否因此扣發全勤獎金?過去法無明文。

為杜絕疑義,勞動部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明定雇主不得因勞工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請普通傷病假而扣發全勤獎金。雇主如扣發全勤獎金,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將依法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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