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不得因劳工怀孕未满三个月流产请普通伤病假而扣发全勤奖金(台湾)

2023.06

白梅芳、唐子尧

为贯彻宪法母性保护之精神,劳动部参照性别工作平等法(下称「性平法」)第21条第2项规定意旨,于2023年5月1日发布修正《劳工请假规则》第9条,明定劳工因妊娠未满3个月流产未请产假,而请普通伤病假,雇主不得因此扣发全勤奖金。前述修正条文自2023年5月3日生效。

此次修正缘由,是因现行性平法第15条第1项针对女性劳工之产假,依「分娩前后」与「妊娠3个月以上」、「妊娠2个月以上未满3个月」及「妊娠未满2个月」流产等情形,分别订有8星期、4星期、1星期及5日之规定。至于产假期间薪资之计算,依相关法令之规定。而劳动基准法第50条仅订有产假8星期及4星期工资照给之规定(如受雇工作未满6个月者,减半发给工资)。

换言之,女性劳工妊娠未满3个月流产,若依性平法规定请1星期或5日产假者,相关法令并无给薪规范。因此,部分女性劳工可能会选择于上开日数期间内,改依劳工请假规则请普通伤病假,此时雇主应就普通伤病假1年内未超过30日部分,折半发给工资。然而有疑问的是,若女性劳工依性平法请产假,雇主不得视为缺勤而影响其全勤奖金(性平法第21条第2项),但在女性劳工未请产假而改请普通伤病假时,雇主得否因此扣发全勤奖金?过去法无明文。

为杜绝疑义,劳动部修正《劳工请假规则》第9条,明定雇主不得因劳工怀孕未满3个月流产请普通伤病假而扣发全勤奖金。雇主如扣发全勤奖金,经地方劳工行政主管机关查证属实,将依法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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