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2022

勞動部函釋,雇用三人(含)以下事業可以個別勞工同意取代勞資會議同意(臺灣)

2022.12

白梅芳、陳威克

依據勞動基準法,雇主如擬採行以下事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須經勞資會議同意後方得為之:實施彈性工時(第30條、第30條之1參照)、加班(第32條參照)、輪班間隔縮短(第34條參照)、例假調移(第36條參照),另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之規定(第49條第1項參照)已由釋字807號解釋宣告違憲[1]。若事業單位並未依照前述法規取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即採行相關之作為,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前開罰鍰金額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並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第79條第1項與第4項、第80條之1第1項參照)

按事業單位無論所聘僱勞工之人數,均應按勞動基準法第83條以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之規定舉辦勞資會議(例如:事業單位應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0條,於會議七日前發出勞資會議開會通知、依同辦法第19條所載標準作成勞資會議之決議等)。此對僅聘僱三名或更少勞工之事業單位容屬負擔。

為增加「微型企業」雇主之彈性,勞動部於2022年10月28日發布111年勞動條3字第1110140959號令,對於僱用勞工人數在三人(含)以下之事業單位,如擬採行本文第一段所指事項,除了依法召開勞資會議並取得同意之外,此等事業單位得改以「徵得個別勞工同意」代之。

惟雇主仍須注意:一旦勞工人數達到四人(含)以上時,為辦理本文第一段所指勞動基準法所載事項,(除非原本即已取得勞資會議同意)仍須依法召開勞資會議並取得同意,始得為之。




[1] 參本所2021年10月發布之法律新知文章:「釋字807號解釋宣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憲(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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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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